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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航油運重新上市 資本市場制度預期將更加明朗

2018-11-05 14:30:32 來源:證券時報

如果資本市場“只能上不能下”,擁有殼資源的公司不思進取或違規操作,勢必助長市場炒作之風;但若只有退市而缺少重新上市的渠道,那既可能損害部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曾經因業績不達標而退市、但已“改過自新”的企業的發展。

上周末,長航油運退市后的重新上市申請,獲得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的最終審議同意。曾為央企退市首例的長航油運,如今又有望成為A股市場重新上市第一例。

長航油運成立于1993年,主營沿海和國際航線石油運輸業務,于1997年6月在上交所上市。2014年6月5日,公司因連續4年虧損,股票按規定終止上市。當年8月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證券簡稱“長油5”。退市后的長航油運經過改革與調整,在主營業務沒有發生變化、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經營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動的情況下,公司的資本結構、資產質量、盈利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等都有明顯增強,具備了持續經營能力。

根據上交所的公司重新上市交易安排,長航油運須在3個月內完成公司股份的重新確認、登記、托管等相關手續,獲準在上交所市場重新上市后,將在風險警示板交易直至公司發布重新上市后首份年報,再轉為正常交易。

長航油運退市后再起航,是我國重新上市制度實施以來的首個實踐。這一制度打通了公司上市、退市、重新上市的通道,有利于形成資本市場明確的制度預期。長航油運的重新上市案例,也為今后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提供了示范,并進一步彰顯了監管部門按市場規律辦事、尊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政策理念。這是一項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制度,既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也利于整個中國資本市場的良性發展。

需要明確的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支持退市公司在恢復持續經營能力、健全治理結構,真正達到上市公司規范運行要求后,再回到原來的市場上市交易。如果退市公司只是通過變更實控人、變更主業等手段,在形式上和數字上達到重新上市申請條件,但公司仍缺乏持續經營能力,無法達成有效公司治理的話,那么公司將無法符合重新上市條件。毫無疑問,這一政策預期的明朗化,也包含對那些經營空殼化、僵尸化,主營業務不突出公司的一份督促與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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