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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整肅保險中介 強化險企“連帶責任”

2019-02-02 14:15:46 來源:新華網

在“保險姓保”、監管從嚴的大背景下,進一步整治及預防中介市場亂象再次被提上監管議程。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近日銀保監會下發《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針對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進行相關規范。

作為保險產業鏈重要環節的保險中介市場,已經進入風險多發期,防范化解中介市場風險的任務更加繁重。目前,保險中介市場累積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違法違規普遍、風險隱患增多、服務能力不強、基礎建設薄弱等。

與以往對中介市場的整肅文件所不同,這次規范的不僅僅是保險中介機構,還對與之有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提出了明確要求,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連帶責任”。比如,《通知》明確強調,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合作中介渠道主體的管理。

具體要求如下:保險公司應當與合作中介渠道主體在委托合同中約定相關責任,落實對中介渠道業務合規性的管控責任,及時要求中介渠道業務主體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銀行、郵政、車商等保險兼業代理渠道管理,承擔業務合規性管理責任,建立定期數據核對機制,確保保單信息真實性;保險公司發現中介渠道業務主體存在下列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及當地銀保監局報告等。

此外,《通知》還從自身內控上,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要建立權責明晰的中介渠道業務管理制度體系。比如,保險公司應當在總部設置中介渠道業務條線管理部門和專崗,總部管理層應當設有中介渠道業務管理責任人,并向銀保監會報備;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中介渠道業務合規審計制度,健全對業務部門、各級分支機構的合規審計,形成完善的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機制等。

《通知》更是詳細列出了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中介渠道業務時的九個“不得”,且都是困擾行業多年的頑疾。包括:不得在賬外暗中直接或者間接給予中介渠道業務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利用中介渠道業務主體,通過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稅務發票、虛假批改或者注銷保單、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不得利用中介渠道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險費,不得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虛構保險合同、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

據了解,銀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將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渠道業務相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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