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產經 > 正文

資本市場監管安上“科技眼” 執法效能大幅度提升

2019-06-03 10:03:10 來源:證券日報

■安寧

5月31日,證監會表示,將進一步提升處罰執法效能,精準打擊違法行為,聚焦重點領域、新型手法、惡劣行徑,抓住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的契機,對部分違法行為罰責過輕的條文盡快形成立法修改建議。

筆者認為,在從嚴監管執法總基調不變的同時,資本市場執法重點將更加聚焦,違法成本也將大幅提升,監管震懾力大大增強,有利于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

5月31日,證監會通報了6宗案件,并作出行政處罰。筆者統計,今年以來,截止到5月31日,證監會發布了對55宗案件的行政處罰。“每周一案”已成為證監會每周新聞發布會的常規內容之一,也是證監會監管行為的一個縮影,說明了監管部門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長期保持高壓態勢。

資本市場從嚴監管從稽查執法力度上也能看得出來。2018年,證監會全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10件,同比增長38.39%,罰沒款金額106.41億元,同比增長42.28%,市場禁入50人,同比增長13.64%。此外,還查辦了一系列嚴重危害市場秩序的大案要案,例如:查處了廖英強、北八道等操縱市場案件,打擊了利用杠桿資金短線操縱“次新股”行為,維護了市場秩序;查處了金亞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重拳打擊嚴重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欺詐發行、財務造假行為,有效凈化了資本市場環境生態。

雖然查處天天有,但資本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也還是時有發生,特別是伴隨著資本市場體量與規模的快速增長,業務創新與技術手段的逐步發展,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持續多發且呈現出手法復雜多樣、犯罪性質惡劣等特點,從而為監管部門稽查執法工作帶來巨大壓力與挑戰。

而且,目前對違法行為處罰成本過低,難以對違法違規者形成威懾力。以欺詐發行為例,按現行《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條規定,最高刑期僅為5年,最高罰金為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的5%。現行的《證券法》,對欺詐發行的罰款上限為60萬元或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的5%。不難看出,這樣的處罰力度遠遠低于違法所得的或有收益,震懾力量明顯不足。

因此,市場對于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的呼聲較高,且這個問題將很快得到有效解決,因為在證券法的修訂草案三審稿中,已經有針對性地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例如:對經查實的發行人、大股東、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廣義投資者等違法行為,提高處罰金額,延長對相關人員證券買賣限制的期限等。

此外,為了應對復雜多樣的資本市場各種違法違規情形,證監會正在大力推進科技監管,通過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手段,開展持續監管和精準監管。證監會表示,加強科技監管是有效手段。要堅持應用導向、問題導向和監管導向,推進統一的上市公司大數據平臺建設,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叉驗證,增強線索發現、分析和預警能力,提高違規成本是核心舉措。

筆者認為,科技監管手段的運用將會加大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從快、從嚴的打擊力度,進一步提升對違法違規行打擊的有效性和準確性。同時,正在修訂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資本市場違法犯罪的成本,大大提升執法權威。通過這些制度措施的完善,將使市場生態環境得以凈化,市場的法治基礎更加堅實,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堤壩更加牢固。

(策劃 安寧)

關鍵詞:

本網站由 財經產業網 版權所有 粵ICP備18023326號-29
聯系我們:85 572 9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