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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險企分支機構準備金不得人為調節,計提方法應穩定

2022-03-09 12:39:53 來源:澎湃新聞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正式施行3個月后,一部與之配套的文件繼而出臺。

3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7號)》(下稱《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監管實踐中,發現保險公司存在人為調整分支機構準備金、通過準備金調節利潤等新情況和新問題。為增強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和系統性,有必要梳理并修訂上述規范性文件,統一以《實施細則》的形式發布。

所謂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以及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及未決賠款準備金。

由于現行監管制度關于準備金風險邊際和折現、準備金有利進展、分支機構準備金等方面均沒有相關規定,《實施細則》填補了空白。不過,《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關于業務相關報告責任準備金的規定不適用本細則。

《實施細則》第3號明確,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數據,測算并確定準備金的風險邊際。在測算準備金的風險邊際時,可以采用資本成本法、75%分位數法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方法。

當未來現金流的久期大于1年時,應進行折現。折現率應當根據與未來現金流出期限和風險相當的市場利率確定,該市場利率可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750個工作日國債收益率曲線的移動平均為基準,加合理的溢價確定。溢價幅度應符合銀保監會有關規定。

《實施細則》第4號則規定,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省級及省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準備金應客觀、公允地反映分支機構的經營情況,不得人為調節,且計提方法應保持穩定,不得隨意變更。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對省級分支機構準備金評估的相關變化及其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在精算意見方面,《實施細則》第6號要求,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在《總精算師聲明書及精算意見》中簽署對準備金評估結果的精算意見,分為“合理、不足、高估、無法表示意見”四類意見,其中“無法表示意見”即總精算師無法依據保險公司提供的數據、相關信息、假設和分析方法等完成評估工作,以至于無法對準備金評估結果發表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原因應在精算意見中予以說明。

《實施細則》還專門對準備金工作底稿作出要求。準備金工作底稿,是指保險公司準備金評估和回溯分析的記錄,包括保險公司在準備金評估和回溯分析過程中獲取的數據資料、建立的模型、形成的結論和報告等。

根據《實施細則》第7號,準備金底稿應遵循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原則。在底稿內容上,《實施細則》分別對財險公司和人身險公司的準備金底稿作出了內容范圍要求。再保險公司的準備金工作底稿內容參照財產保險公司的要求,并可根據再保險業務準備金評估特點進行適當增加和刪減。

與此同時,準備金評估和回溯分析的工作底稿自編制完成之日起應保存至少5年,其中年度準備金評估工作底稿自編制完成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實施細則》的發布實施,有效提升了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系統性,為進一步加強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下一步,將指導督促各保險公司認真做好《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不斷提高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管理水平,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 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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