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就業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政策解讀
2022-03-11 17:46:47 來源: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就業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見》(滬人社就發〔2016〕54號,以下簡稱《意見》)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經修訂,《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就業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見》重新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一、為什么要修訂《意見》?
《意見》確立了本市就業援助較為完備的制度體系,是本市開展就業援助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據,對促進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起到了積極作用,有必要加以修訂完善后繼續實施。根據近年來就業援助政策的實施情況,此次修訂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對象范圍和補貼辦法等主要規定均予以保留,對部分規定略作修訂:一是就其他政策中已明確并已在實施的規定對《意見》的相關內容作了更新,如社保補貼標準計算基數、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渠道等;二是對“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退出、補貼條件及補貼資金的退回等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刪除了特定行業用人單位吸納“特定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的規定。
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是什么?
本意見中的“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有一定勞動能力且就業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差而難以實現市場化就業,連續處于實際失業狀態6個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戶籍人員:
(一)大齡失業人員、協保人員、離土農民;
(二)零就業家庭成員;
(三)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四)中度及以上殘疾、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或一戶多殘家庭成員;
(五)大齡或領取生活費補貼期滿的被征地人員;
(六)缺乏工作經驗,處于實際失業狀態一年以上,且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半年以上,多次推薦就業崗位仍未實現就業的35歲以下青年。
(七)刑滿釋放、戒毒康復等有特殊困難的其他人員。
其中,“大齡”指的是男性年滿45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離土農民”指的是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為單位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集體經濟組織,納入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流轉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戶籍人員;低收入困難家庭的認定按照本市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并引入經濟狀況核對。
對滿足以上除“連續處于實際失業狀態6個月以上”的其他條件,但就業確有特殊困難的人員,可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管理人員的,不得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后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的,應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三、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哪些補貼政策?
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除外)吸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申請補貼。其中,吸納的“就業困難人員”屬于協保人員的,可申請按月享受崗位補貼;吸納的“就業困難人員”屬于其他人員的,可申請按月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50%,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以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繳費額中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的50%。對于同一名“就業困難人員”,上述補貼與本意見出臺前用人單位享受的一次性補貼的期限累計一般不超過3年,補貼期滿且該“就業困難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補貼期限最長可延長至該“就業困難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四、“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可享受哪些補貼政策?
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按照以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繳費基數計算的應繳社會保險費的50%,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同一名“就業困難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已經按照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對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后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的補充通知》(滬勞保就發〔2008〕34號)規定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費補貼的人員,在靈活就業期間可按照上述補貼標準和期限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
五、公益性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哪些補貼政策?
公益性崗位具有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過渡性安置的托底作用。公益性崗位吸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六、“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可享受哪些補貼政策?
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就業困難人員”的技能素養和水平。“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規定項目職業技能培訓的,可按補貼標準享受100%培訓費補貼。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七、發生社會保險費退費情況的,已申請的補貼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申領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或靈活就業人員申領社會保險補貼后,如發生社會保險費退費情況的,應退回已申請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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