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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22-03-11 19:34:00 來源:澎湃新聞

3月11日,證監會發布《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草案)》(簡稱“《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共十四條,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所繳納的行政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工作機制,主要包括申請主體、申請期限、申請金額、辦理流程等內容。

那么,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申請主體是誰?如何申請方可受理?申請期限有什么要求?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梳理了七大要點。

要點一:未獲得足額民事賠償的受害投資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

在第一條中,《規定》明確:違反《證券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因同一違法行為,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沒款行政責任,繳納罰沒款后剩余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或者調解書后,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破產清算程序分配仍未獲得足額賠償的受害投資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

與此同時,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擔任訴訟代表人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代表受害投資者提出申請。

要點二:受害投資者需向證監會提交七項申請材料

在第二、四條中,《規定》明確了受害投資者提出申請所需申請材料,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的補正要求。

具體而言,受害投資者需向證監會提交七項申請材料:(一)將違法行為人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二)受害投資者身份證明材料、銀行賬號、開戶行全稱;(三)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四)終結執行裁定書或者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五)被告履行相關賠償責任的情況說明;(六)相關材料真實有效的承諾書;(七)其他有關材料。

對于受害投資者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證監會自收到申請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受害投資者予以補正,補正時限最長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未按要求補正的,證監會不予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求的,證監會予以受理,并于受理基于同一事項的首例申請后予以公示。

要點三:人民法院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后一年內受害投資者可通過退庫渠道獲得賠償

在第三條中,《規定》明確:受害投資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后一年內提出申請,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證監會不予受理。

另據《規定》,違法行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終結后一年內提出申請;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證監會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表示,《規定》設定的期限僅是受害投資者提出退庫申請的期限,即使受害投資者過期后提出申請,證監會按照《規定》不予受理,也只是意味著其不能再通過退庫渠道獲得賠償,并不影響受害投資者繼續享有民事賠償的實體權利。

要點四:多個受害投資者同時申請按照申請額比例退付

在第五條中,《規定》明確:受害投資者申請金額不得超過民事判決書等所明確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不得對被告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請。

另外,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罰沒款金額不得超過違法行為人實際繳納的罰沒款金額,多個受害投資者同時提交申請,申請總額超過違法行為人實際繳納的罰沒款金額的,按照依《規定》確定的受害投資者申請額比例退付。

依據《規定》,違法行為人實際繳納的罰沒款已全部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證監會不再就相關事項受理新的申請,并予以公示。

要點五:證監會審核重點關注相關材料的一致性要求

在第六條中,《規定》明確證監會在審核過程中重點關注相關材料的一致性要求,確保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與繳納罰沒款行政責任是基于同一個違法行為。

在第七、八條中,《規定》明確證監會應當向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或者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的人民法院了解、核實案件前期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情況,并于收到人民法院情況反饋后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

另外,在第八條中,《規定》還明確證監會審核認為申請主體、申請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受害投資者,并告知理由;認為申請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受害投資者,并抄送財政部。

要點六:資金自財政部退還至證監會賬戶最后退付給受害投資者

在第九至十二條中,《規定》明確了申請流程:首先,證監會按年度向財政部提出退庫申請;

然后,財政部審核通過的,將違法行為人有關罰沒款退還至證監會賬戶;接著,證監會收到退庫資金后,及時將違法行為人罰沒款退付給受害投資者;最后,證監會辦理完退付手續后,將退付情況及時通報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或者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的人民法院,并公示退付相關情況。

另外,在第十條中,《規定》還要求對于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求的,財政部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有關罰沒款退還至證監會賬戶。

要點七: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證監會繼續履行收繳職責

在第十三條中,《規定》明確:違法行為人繳納的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違法行為人應當繼續履行相關罰沒款繳納義務,證監會應當繼續履行收繳職責。

對此,證監會表示,違法行為人繳納的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實際效果是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行政責任沒有落實,如果違法行為人不再繼續繳納相關罰沒款,將不利于發揮行政追責的震懾作用,也會損害國家利益。因此,《規定》明確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違法行為人應當繼續履行相關罰沒款繳納義務,證監會應當繼續履行收繳職責。

關鍵詞: 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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