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評!科創板做市細則八要點:服務申請采用備案制,服務評價分5檔
2022-07-16 07:58:38 來源:澎湃新聞
在科創板開市將滿三周年前夕,科創板做市商管理細則正式發布。
7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表示,為進一步深化科創板基礎制度改革,規范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開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細則》(下稱“《細則》”)。
依據《細則》,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簡稱“做市商”),按照《細則》規定和做市協議約定,為科創板股票提供雙邊持續報價、雙邊回應報價等流動性服務(簡稱“做市服務”)的業務。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上交所指出,《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關于做市商提供雙邊回應報價的業務暫不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同時,為規范科創板做市商管理,上交所制定并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南第8號——科創板股票做市》(下稱“《指南》”),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表示,在科創板引入做市商機制,是進一步發揮科創板改革“試驗田”作用的有益嘗試。下一步,上交所將積極推進科創板做市商機制相關工作,全力保障試點平穩有序落地,持續推動科創板市場高質量發展。
科創板做市商有何權利?需承擔哪些義務?對做市商的監督管理有何具體規定?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八大要點。
要點一:科創板股票做市服務申請采用備案制《細則》指出,科創板股票做市服務申請采用備案制,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經向上交所備案可為具體的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
證券公司申請為具體的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的,應提交四方面備案材料:一是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申請書。二是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三是科創板股票做市專用證券賬戶信息報備表。四是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細則》進一步指出,已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做市商,申請為其他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的,應當向上交所提交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申請書材料。其他材料如有變更的,應同時提交。
依據《細則》,證券公司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上交所在10個交易日內予以備案,并通知申請人。同時,上交所向市場公告科創板股票做市商備案情況。自公告之日起,做市商可以為所申請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
要點二:做市商通過專用賬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不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細則》明確,做市商開展做市交易業務,應當使用做市專用證券賬戶(簡稱“專用賬戶”),并報上交所備案。另外,做市商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至少提前15個交易日向上交所備案,經上交所確認后實施。
《細則》強調,做市商不得利用專用賬戶開展做市交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細則》,做市商通過專用賬戶持有的股份,參照自營持有股票,納入證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數量合并計算,適用權益變動披露及短線交易等相關規定。做市商通過專用賬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不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要點三:做市商應當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做市交易業務《細則》明確,做市商應當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做市交易業務。
依據《細則》,證券公司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可使用自有股票、從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借入的股票或其他有權處分的股票。
《細則》強調,從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借入的股票僅可用于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不得用于其他業務。另外,做市商以約定申報方式,借入其參與科創板股票跟投的子公司配售獲得的在承諾的持有期限內的股票,應當做好利益沖突管理和風險隔離,不得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要點四:科創板股票的做市指標包括四大要素《細則》明確,做市商開展做市交易業務,應當符合上交所關于做市指標的相關要求,具體由上交所另行規定。
在《細則》中,科創板股票的做市指標包括下列要素:一是最大買賣價差;二是最小報價金額;三是報價參與率;四是其他指標。
另外,依據《細則》,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者做市商的申請,對做市指標作出調整。
要點五:做市商的服務評價分為5個檔次《細則》明確,上交所根據做市指標、做市績效與監管合規情況,定期對做市商做市服務進行評價。上交所對做市商的服務評價分為AA、A、B、C、D 5個檔次。
評價頻次方面,《細則》明確上交所每月對做市商特定股票做市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并向相應做市商和股票發行人公布評價結果。在此基礎上,上交所根據做市商做市服務月度評價情況,每年定期對做市商整體做市服務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向市場公告。
其中,市場出現劇烈波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上交所可以決定在特定周期內不對做市商的做市情況進行評價,并向市場公告。
另外,做市商違反《細則》、上交所相關規則的規定或者做市協議約定的,上交所可以調低其評價結果。
要點六:做市商需履行股票分類安排、報價、研究報告三方面義務《細則》指出,首次申請為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的,做市商應當在收到上交所通知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與上交所簽訂做市協議,明確開展做市交易業務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指南》則進一步明確了做市商開展做市交易業務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具體而言,做市商可行使的權利包括:一是上交所根據前一月度做市商特定股票月度評價結果,在下一月度評價周期對積極履行做市義務的做市商給予適當減免交易經手費等措施。二是做市商對特定科創板股票開展做市交易業務后,在首次產生月度評價前,按照評價結果為A來進行費用減免等。
同時,《指南》明確了股票分類安排、報價、研究報告三方面義務。一方面,考慮到不同科創板股票在流動性、波動性等方面的差異,上交所對科創板股票進行分類,并據此設置差異化的做市義務指標。另一方面,上交所針對科創板股票不同分類,設置差異化做市服務報價義務要求。
另外,《指南》鼓勵從事科創板做市交易業務的證券公司對其參與做市的科創板股票進行持續研究并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要點七:上交所可以終止做市商對特定或全部科創板股票的做市交易業務依據《細則》,做市商退出可分為兩類,一是做市商申請終止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二是上交所終止做市商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
在情形一中,做市商可選擇申請終止其特定或全部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細則》明確,做市商申請終止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15個交易日書面通知上交所,經上交所確認后予以終止。
在情形二中,上交所可以終止做市商對特定或全部科創板股票的做市交易業務。
具體而言,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終止其特定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并向市場公告:一是對該只科創板股票提供的做市服務連續2個月的做市評價為D;二是上交所規定或者做市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終止其全部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并向市場公告:一是不再具備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二是做市商年度綜合評價結果為D;三是做市商年度綜合評價結果為C且排名處于末位10%;四是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五是上交所規定或者做市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細則》強調,做市商申請終止或被終止特定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1年以內不得重新申請對同一科創板股票開展做市交易業務。做市商申請終止或被終止全部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1年以內不得重新申請對任一科創板股票開展做市交易業務。
要點八:做市交易業務需做好風險管理《細則》指出,做市商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技術系統,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同時,做市商應當建立風險防范與業務隔離制度,防范利益沖突,不得利用做市交易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指南》進一步強調,做市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方面,首先,做市交易業務部門需要制定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其次,做市交易業務部門應科學、合理設計做市交易業務及異常交易等風險指標,并進行實時監控和預警。最后,做市交易業務部門需要建立做市交易業務的內部風險報告機制。
在此基礎上,做市商需要在公司層面制定做市交易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風險限額授權、風險監控、定期壓力測試、風險報告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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