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處有房就無權分割征收補償利益?
2019-01-21 14:47:57 來源:新民晚報
曾先生一家三口在這套被征收房住了好多年。終于,曾先生一家省吃儉用多年,買了新房后搬了出去。這套被征收房是公房,也是多年前拆遷安置來的,曾先生和他父母,以及曾先生的大哥四人同為安置對象。父母過世后,曾先生的大哥變更為了這套公房的承租人。曾先生和大哥都是在這套公房里結婚的,一室半的房子最多時住了六口人,這也是曾先生一家為何想搬走的原因,兩家人住這套小房子,實在是有著各種不方便。去年,這套一室半的公房被納入征收范圍,曾先生的大哥作為承租人與征收單位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取得了征收補償款。但大哥卻不愿意將到手的征收補償款分給曾先生一家,他認為,曾先生一家在他處有房,不具有同住人的資格,無權要求分割征收補償利益。無奈之下,曾先生一家將大哥等其他戶籍在冊人員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補償利益,取得屬于他們的征收補償款。
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我國公租房政策是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居住所設,公房被征收后發放的補償利益原則上應用于安置對房屋享有居住權益的人員。曾先生和他大哥為被征收房屋獲配時的原始受配人,當然對房屋享有居住權利。同時,曾先生和他大哥兩戶家庭曾在被征收房屋處長期居住,之后曾先生一家以“居住困難”為由而遷離被征收房屋,另擇住處。再結合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可以認定被征收房屋居住條件是有局限性的。由此可見,曾先生一家因客觀環境所限而遷離被征收房屋的可能性遠大于主觀上放棄居住使用權而遷離被征收房屋的可能性。在曾先生大哥沒有證據證明曾先生一家在他處有福利分房或明確放棄權利等的情況下,可以確定曾先生一家對被征收房屋是有居住權利的。當然具體法院在判決征收補償款的分割時,還會考慮各方的家庭成員結構、被征收房屋的來源和居住使用狀況,以及各方目前的居住情況,取得征收補償款的金額等。因此,曾先生一家應當有權取得一定金額的征收補償款。
法院采納了我方的觀點,判決曾先生一家取得一定金額的征收補償款。
(本案尚在上訴期內)孫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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