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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LPR下調2月房貸不降反升 還差點上了征信?

2022-02-22 09:44:10 來源:南京晨報/愛南京

1月20日,LPR下調,其中,1年期LPR為3.7%,比上月下降10個基點;5年期以上LPR為4.6%,比上月下降5個基點。LPR的下調會節約房貸利息,是大家的共識。南京的吳先生也這么認為,沒想到,今年2月份房貸不降反升,還差點上了征信。別覺得奇怪,也許這事你也會遇上,晨報記者進行了調查。

1月份LPR下調,2月份房貸反而要多還100多?

吳先生的貸款已經還了不少年,在此次LPR調整以前,他每月的還貸金額是5870元左右。因為相同的數字也還了挺久,所以他便記住了,每月都會打指定金額到還貸卡上。

今年1月15日,吳先生也是打了固定的金額到卡里,沒有任何異常。隨后在1月20日,LPR下調可5個基點。2月15日,吳先生一樣按期打了相同的金額到卡里。沒想到到了扣款這一天,卻接到了銀行工作人員的電話,說他本月貸款還貸金額不足,需要趕緊補打少扣的金額到卡中,否則會按《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上報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吳先生一聽很是發蒙,他和大家一樣有個約定俗成的“共識”,在他看來,LPR下調了,就是利率降低了,那自己的每月的還款也會下降才對。即便本月沒有下降,再怎么說也不會反而增加了呀?經過和銀行的確認,他2月需要還貸的金額要比1月高113.76元。

LPR降了,還貸金額不降反升是怎么回事?銀行的工作人員聽說了吳先生的疑問后,拉出吳先生的銀行還貸賬單進行查詢。過了一會,銀行回復給吳先生,2月需要還貸金額的變動的確是因為執行新的LPR利率帶來的。銀行方面表示,這個一百多元的增加,也僅僅出現在這次的2月份,而從3月份開始,吳先生需要每月還貸的金額就會降到5840元左右,相比原來的5870元是降低了30元左右。究其原因,就不得不提到當初貸款合同中,對于利率發生調整時候方式的約定。

你注意到你的貸款合同中利率調整方式款項了嗎?

銀行方面告訴吳先生,平時銀行計息,在年利率的基礎上按12個月,按月計息,在利率不變的時候,銀行默認的是按30天來計算利息。吳先生第一次放款日是1月28日,以后每一年就以1月28日為對應日。LPR降低是1月20日公布,而吳先生的對應日是1月28日,所以2月份吳先生在還貸的時候,就要根據銀行的規定,從貸款對應日1月28日開始執行最新利率,但是在對應日前后,要變成分段按日計息。而一月份正好又是31天,所以分段計息的時候,就多了一天利息,周期就從原來的30天,變成了需要還31天。

這樣一來,雖然對應日之后的貸款利率有所下降,但是下降的部分,并不足以抵掉當月多出來一天的利息,就會造成吳先生反而需要在2月份多還一百多元。而到了3月份之后,就不存在分段按日計息的情況,直接按新的LPR來按月計息還貸,所以每月還貸金額正常下降到了5840元左右,吳先生回去查看了當初的貸款合同,的確發現了這一條款。

事實上,如果吳先生的對應日如果不是恰好遇到1月份是31天的“大月”,而是其他一些月份30天的“小月”,那這種需要多一天利息的情況也就不會發生了。

其實不僅吳先生遇到這種問題,不少選擇了跟隨LPR變動利率的網友也遇到過類似的情況。知乎也有網友遇到,原每月還款7169.01,今年調整后每月7099.51,但1月份反而要還7241.92元,也非常不解,在網上請大神幫忙解答。

記者調查:不同銀行遇到LPR調整時候的操作并不相同

但是對于大部分人而言,這種操作方式顯然不會被預料到。記者調查中發現,大部分金融消費者并不會特別留意銀行的這一條款。而記者調查了好幾家銀行貸款合同發現,如果借款利率不是固定利率,而是跟隨LPR的變動而變動的話,銀行一般在遇到LPR調整時,在合同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例如,可以是次期調整,也就是利率調整當期執行調整前的基準利率,而從下期開始執行調整后的基準利率。或者固定日調整,也就是每年的1月1日開始執行最新的基準利率。有的條款是按季度調整,也就是利率在當期、下期和下下期仍然執行之前的利率,此后才執行調整后的基準利率。還有的就是吳先生遇到的這種,次年對應日調整,將每年的放款日作為對應日,前后分段按日計息。

而且消費者也不止這一個選擇,有的消費者選擇的是固定利率貸款,那房貸利率就不會跟隨LPR的調整而變動。

律師:類似情況如果真的因此上了黑名單,很難讓銀行擔責

但無論如何,雖然貸款合同中對于遇到LPR調整,銀行合同中有好幾個選擇,但一般銀行并不會讓消費者自己選擇這一條款,而是直接在相應的條款中幫你選好了。而且大部分消費者也并不會特別留意這個條款,更別提遇到LPR調整的時候,提前將合同的條款研究透徹,遇到和吳先生類似的情況,也不會想到可能本月要多還貸款。

吳先生表示,現在短信很少看,其實銀行有給自己發短信每月要還多少錢,但是長期固定金額,他都能背出來了,所以基本沒有留意短信。好在銀行扣款不足,就馬上給自己打了電話,不然自己因為這個小小的條款上了黑名單,就感覺太“冤枉”了。

如果因為類似的情況,銀行電話也打不通,真的上了黑名單,法律上到底是金融消費者的責任,還是銀行的責任呢?記者咨詢了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律師吳宇,吳律師表示,銀行是否有責任,取決于以合同為依據,銀行和消費者是否有約定。而在此次案例中,銀行和消費者的約定在合同中是明確的。

此外,在合同中,利率跟隨LPR變動時條款的約定,并沒有顯失公平,沒有明顯的加重金融消費者的負擔。雖然提醒未必是銀行法律上約定的義務,但銀行依然進行了短信和電話提醒,所以如果消費者真的上了黑名單,很難讓銀行來擔責。

但是他也表示,銀行從強化服務角度出發,應該考慮到金融消費者對條款可能不理解,建議銀行為可能遇到這種情況的消費者作進一步的提醒和細化解釋。提前做好提醒,對守約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可以避免違約事件的發生。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就要看銀行計算利息的習慣做法,習慣做法在法律上也可以理解為雙方的交易慣例,不能輕易改變。如果一方單獨改變,并且對對方不利,則可以理解為一方擅自變更合同,為無效變更。

(南京晨報/愛南京記者 楊靜)

關鍵詞: 還貸金額 房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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