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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約燒炭自殺 男子中途放棄獨留女子身亡后被判刑

2018-11-29 10:01:0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上海11月28日電(李姝徵 田思倩)90后的王陽和露露(均為化名)因一篇燒炭自殺的帖子相識,兩人一起購買自殺工具,在賓館房間內制造密閉空間燒炭自殺。最終,王陽中途放棄并先行離開,露露則中毒身亡。

記者28日獲悉,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陽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相約燒炭自殺,男子中途放棄獨留女子身亡。

今年21歲的王陽生于江西,高中文化,案發(fā)前在浙江寧波打工,處于待業(yè)狀態(tài)。

2017年11月24日,王陽閑來無事在微博上搜索燒炭自殺的帖子,看到家在上海的露露在一篇帖子下留言:“有一起的嗎?私聊我。”一番了解后,兩人開始密謀相約自殺的細節(jié)。當晚,王陽便買了火車票從寧波趕來上海。

第二天中午,王陽在露露家附近的賓館開了間房。初次見面聊了一會,王陽得知露露26歲,同樣來自離異家庭,找工作不順利,相似的經歷讓兩人有同病相憐之感。隨后露露提出服用安眠藥可以減輕痛苦,兩人便到附近的醫(yī)院配了藥。晚上,露露為蒙騙其母親,讓王陽發(fā)送“朋友相約吃飯”的信息,以便后續(xù)擺脫看管在外“過夜”。

第三天中午,露露帶著網購的兩袋木炭再次赴約。兩人又到超市購買了不銹鋼盆、封箱帶、保鮮膜、美工刀及打火機。

晚上10點左右,兩人一起將賓館房門縫隙、室內排風扇用封箱帶和保鮮膜封堵,木炭倒入盆中并由王陽點燃……沒過多久,房間內已煙霧彌漫。

據王陽回憶,炭燒了20多分鐘后,他感覺喉嚨難受,就對露露說:“我們走吧,我們放棄吧。”這時,露露從床上坐了起來,沒有回應。王陽繼續(xù)說,“我吸了很多一氧化碳,嗆得難受,快要吐了,你有什么感覺?”“我沒什么感覺,你干什么啊?你不燒了嗎?”露露疑惑地答到。

隨后,王陽將兩瓶水倒入炭火中澆滅,卻發(fā)現煙霧反而更大了,便跑去撕開空調和排風扇的封堵物,打開排風。王陽又說:“我們走吧,算了吧。”

此時,門外賓館服務員發(fā)現異常,敲門問:“這么大的煙,你們抽煙把被子點著了嗎?”“被子沒點著,我在抽煙,那我把煙掐了吧。”王陽回答。

最后,王陽跟露露說:“要不我先走了,你自己弄吧。”露露還是坐在床邊,默不作聲。王陽順手撕開貼房門的膠帶,關門離開了賓館。

之后,王陽又找了家賓館住了一晚。第四天下午3點,王陽乘大巴回到了寧波。

下午4點半,服務員進房間打掃時發(fā)現了異常,遂報案。經鑒定,被害人露露屬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庭審:工作不順欲自殺,未曾料到出人命

2018年8月,檢察機關以王陽涉嫌故意殺人罪向上海浦東法院提起公訴。9月11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王陽的父親前來旁聽,受害人露露的家屬卻未曾露面。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王陽,看起來中等身材、面容清秀,回答提問時語速緩慢,較為平靜。

庭審中,王陽辯解道:“我們一直聊得蠻投緣,以為找到了同道中人。她跟我說希望快點實施自殺,否則過段時間她就沒這個勇氣了。她自殺的意愿挺強烈,對自殺工具和現場布置都很熟悉,顯然是蓄謀已久的。我原先答應過都聽她的安排,看她這么決絕,我也不好退縮。”

談到自殺的原因,王陽提到,14歲時他因沉迷網絡而跳湖自殺,結果湖水太淺沒能成功。這次是因為找工作屢屢碰壁,覺得活著沒意義。他只知道露露曾是一名會計,她覺得上班無聊,不上班更無聊,所以就想自殺。

當被問及為何中途放棄自殺時,王陽說:“一開始我來上海的目的就是玩玩,沒想到真的會出人命。燒炭等死的時候,我想起去年手術后家人對我的照顧,我就后悔了。”

法院:定性故意殺人,男子獲刑四年

針對王陽犯故意殺人罪的性質認定,法院認為,王陽決定自殺時間和地點,與被害人一起配置助眠藥物,準備自殺工具、制造密閉空間,并實施點燃炭火這一實現死亡的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中毒而亡,在形式上是自殺,實質上是在被害人同意下的他殺。

同時,微信聊天證據顯示,當被害人流露慌張膽怯之意時,王陽予以鼓勵。且被害人體弱多病,怯于單獨赴死,王陽的介入客觀上強化了被害人的自殺意圖和決心,為被害人的自殺創(chuàng)造了條件,因此王陽在共同自殺過程中起主導作用。

此外,王陽中途放棄自殺時負有阻止被害人自殺的義務,本可以救助而未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但考慮到被害人本人有自殺意圖及行為,王陽的殺人行為是在不違背被害人本意的前提下實施,其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考量。

綜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本案主審法官蘇瓊指出,以故意殺人罪定性,是因為王陽的行為和受害人的死亡在刑法上存有因果關系。王陽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起控制作用,對結束他人生命有積極行為??陀^上王陽實施了殺害被害人的行為,主觀上他也知道自己的行為將導致被害人身亡的結果,不存在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狀態(tài)。因此,辯護人提出的過失致人死亡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同時,法官提醒,生命是最為重要的法益,應該給予最為厚重的保護,每個人都應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權。在受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去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仍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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