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地不再是進城條件 保護農民承包權
2019-01-04 09:30:02 來源:新京報
隨著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沉睡的農村資本和低效的勞動生產方式,都會大幅度改善。
2018年底,兩個關于土地制度的重要改革悄然出臺。論者不多,不代表改革不重大。不夸張地說,這是改革開放后農村土地制度最大的一次調整。
第一個改革是2018年12月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草案規定,“非農建設用地”不再必須先國有化。這是個重大的改變。
也就是說,將來城市化擴張到郊區農村,建設公共設施或商業開發,集體土地可以“直接入市”,而不是先由國家征收。這項改革最大的價值是,城市資本可以直接進入農村,和農民對話,開發農村資源。農民參與市場博弈,享受更多城市化福利。
第二項改革是201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并于2019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法最重要的內容,是在原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兩權”外,創設了一個新的“土地經營權”——也就是近幾年農村土地改革中熱門的“三權分置”。
過去學術界和媒體談“土地經營權”,單指農民承包集體土地獲得的經營權利。此次新法強調“土地經營權”,是一種法律上的創設。農民可以在農村集體內流轉經營權;也可以將經營權出租(轉包)、入股或以其他方式流轉給他人。“土地經營權”被提高到物權的高度,農民將擁有更多話語權。
兩場看似在不同領域的改革,都涉及一個共同的話題:農村土地“入市流轉”。前者更多發生在城市周邊,后者影響范圍更廣,內容也更豐富。農民將從土地上獲得更多權利。
當土地成為法律上的“資本”,農民通過土地出租、抵押、入股,可以獲取資金,有利于發展生產,改善生活。擅長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通過經營權流轉,可實現生產集中,規模經營。
可以想見,隨著改革的深入,沉睡的農村資本和低效的勞動生產方式,都會大幅度改善。這正是深化土地改革,促進要素流轉的積極意義。
此次農村土地承包改革還有一大亮點:“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過去“人走地退”的承包模式名存實亡,農民進城不必再擔心失去土地,這有利于城市化的進一步發展。進城后富裕起來的農民或企業家,可以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別墅,改善生活。這將大大有利于農村面貌的改善。
盡管農民的選擇和自由權,還受到很大限制,不過農村土地制度的長期輪廓,已經浮出水面。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之下,是農民的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長期穩定(第一輪承包到期之后,再延期30年),農民可以再將承包的土地流轉出去,獲取收益。未來的改革將是解除各種各樣限制,使流轉更加自由,權利保障更充分。
未來,村集體名義擁有土地所有權,可依法收回(有償征收)。實際運作中,承包土地的農民可以自由“處置”土地——集體以外人員登記后,也享有一切承包權益。通過這種方式,實現中國農村真正的土地自由流轉。(陳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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