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收監前懷孕 女子三次監外執行
2018-07-05 10:36:58 來源:新京報
以詐騙罪獲刑10年半,因懷孕、哺乳期未收監執行;專家表示,監外執行期結束仍將被收監
以合作名牌包生意為名,騙取他人60萬元,2015年7月,安某因詐騙罪被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即將服刑時,因為安某懷孕,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至哺乳期結束。2016年,當法院決定將安某收監服刑時,其再度因懷孕被暫予監外執行。2018年3月,法院在第三次要求安某服刑時,其再度懷孕,法院于6月7日再次決定對安某暫予監外執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外執行是對服刑人員特殊情況的照顧,這一時間折抵刑期。如果監外執行期間結束,罪犯刑期尚未結束,將被收監。照目前情況,安某在沒有減刑的情況下,哺乳期過后按2019年6月被收監計算,到2024年服刑期滿。
合作高仿包生意被控詐騙
根據檢方指控,2012年1月間,時年28歲的安某虛構投資名牌皮包生意可獲取高額利潤的事實,先后騙取被害人陶先生60萬元,被警方查獲。案發前安某已退還被害人4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安某稱自己不構成犯罪,被害人的錢款是丈夫到澳門賭博揮霍了,案發前二人已經離婚。其辯護人則表示,安某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的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罪;即使認定詐騙罪應扣除還款數額;建議法院判處其緩刑。
記者獲悉,在接受調查時,安某表示,2011年底或2012年年初,前夫吳某在澳門賭博輸了200多萬元,在沒錢的情況下還想去澳門繼續賭博,于是想到找朋友陶先生借錢,讓安某借投資騙其拿錢。
因為此前陶先生聽吳某提到過,安某做高仿名牌包生意非常賺錢,于是向安某轉賬六十多萬元入股。轉賬后雙方補簽了《入股協議書》,“當時我沒有簽字,我和前夫吳某的名字都是他代簽的,因為我知道根本沒有做生意這回事。”安某說。
因詐騙罪被判10年6個月
陶先生的陳述證明顯示,2011年,其通過朋友吳某認識了安某,之后在陸續接觸過程中,安某說在做高仿名牌皮包生意,還給陶先生看過其和香港享受奢華皮具有限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書,他對此沒有懷疑。
2012年1月10日,安某打電話邀請其入股60萬元做名牌皮包生意,說是每天能有6000元利潤,每周返利6天,周日結賬。
陶先生說,2012年1月,自己陸續給安某銀行卡轉賬并簽訂《入股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簽訂合同后,安某并未按約定每個星期給利潤,并以資金籌不開為由推脫。2012年3月,吳某打來電話,表示安某根本沒有做皮包生意,錢都拿去澳門賭博了,安某出示的入股協議等都是偽造的,陶先生這才知道被騙。
根據其他證人證言,吳某與安某都賭博。出入境記錄證明,二人多次入境澳門。此外,2012年4月20日安某與吳某離婚,復婚后又于2013年5月2日離婚,兩人協議約定欠陶先生的錢雙方各承擔一半。
根據朝陽區法院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和判決書,安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審。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安某主觀上具有詐騙的故意,客觀上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2015年5月,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安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2萬元。宣判結束后,安某提出上訴,2015年7月,三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三度懷孕三度監外執行
根據朝陽法院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終審判決生效后,安某在服刑前表示已懷孕。2015年7月29日,因為查證安某確實懷孕,法院依法決定對安某暫予監外執行6個月至哺乳期結束。哺乳期結束后,法院向朝陽區司法局送達了收監安某的執行決定書。
2016年8月22日,因安某再度懷孕,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8個月。2017年4月12日,因安某“處于哺乳期內”,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2018年3月11日,法院出具了對安某收監執行決定書。當日在收監執行過程中,安某稱再度懷孕,后經民航醫院診斷為妊娠狀態。
2018年5月11日,安某在朝陽醫院進行妊娠檢查,經兩名醫師鑒定,主管院長審核簽字,出具檢查書。5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以罪犯安某懷孕不宜羈押為由,建議對罪犯安某暫予監外執行。
2018年6月7日,法院出具決定書表示,經查安某確實懷孕,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法決定對罪犯安某暫予監外執行。
■ 時間軸
2013年8月22日
安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取保候審。
2015年7月29日
安某終審被判10年半,因懷孕,法院決定對安某暫予監外執行6個月至哺乳期結束。
2016年8月22日
安某再度懷孕,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8個月。
2017年4月12日
因安某“處于哺乳期內”,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2018年3月11日
在收監執行過程中,安某稱再度懷孕,后經醫院診斷為妊娠狀態。
2018年5月25日
朝陽區司法局以罪犯安某懷孕不宜羈押為由,建議對安某暫予監外執行。
2018年6月7日
法院經查安某確實懷孕,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法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 專家說法
監外執行直接折抵刑期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負責人李楠律師表示,監外執行是我國刑法出于人道主義對被告人給予的特殊照顧,本案中,安某因“懷孕”狀態在監獄服刑期間三次被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符合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李楠律師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是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因此執行的期間即在刑期之內。也就是說,安某在監外執行期間等同于在監獄服刑同樣的時間,計算在刑期之內。
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哺乳期滿)后,如果罪犯刑期尚未結束,將繼續被收監;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具體到本案,2018年6月7日,安某第三次被法院決定予以監外執行,如刑罰期滿前監外執行完畢,仍將被收監。按照判決書顯示的取保候審時間,安某此次監外執行期滿,哺乳期過后,按2019年6月被收監計算,在不減刑的情況下,約在2024年服刑期滿。
據媒體報道,刑事訴訟法對懷孕、哺乳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是“可以”而非“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應當進行審查,而非只要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一律予以監外執行。
■ 相關新聞
女子3年4次懷孕延緩收監
昨日,新京報記者檢索發現,因懷孕被取保候審的不在少數。但也有女性罪犯通過連續懷孕、哺乳反復申請監外執行,惡意規避收監執行的情況。
據《檢察日報》,為逃避監獄服刑,張某在三年里四次懷孕。2012年5月其因販賣毒品罪被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3萬元。判決后,因其先后處于孕期、哺乳期,三次被法院決定或延長暫予監外執行。
另據《揚子晚報》,1988年出生的徐玉梅(化名)與丈夫在2012年2月、2014年2月生下兩個女兒。2014年,其丈夫因販賣毒品罪被判死緩,同年12月4日,徐玉梅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抓獲,由于處哺乳期被取保候審。
但其在此期間并未停止從事毒品交易,并懷上第三胎。2016年11月25日審判時,徐玉梅因作案時懷孕,以販賣毒品罪被判無期。當年12月6日,她以嬰兒需要哺乳為由申請監外執行,法院做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2017年2月27日,在收押前例行體檢中,徐玉梅又處于早孕狀態,法院再次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當年9月,她生下小兒子。法院又一次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經調查了解,徐玉梅的兩次非婚生子,都不是同一個父親,而這些男子的身份都與涉毒人員有關聯。此外,她在社區矯正期間多次違規。2018年1月,法院對其下達收監執行決定,并妥善安置四個孩子。
“我辦理的案子中,用孩子當保護傘的罪犯有四五起,但像徐玉梅這樣精確計算時間,多次利用懷孕、哺乳延緩收監,并繼續從事毒品有關活動的,非常少見。”檢察官趙煜表示。
另有檢察官建議,建立暫緩刑罰執行制度,對確因懷孕、哺乳嬰兒等,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此期間通過故意懷孕等逃避刑罰執行的,可以暫緩執行原刑罰,待暫緩原因消除后,收監執行原判決刑罰。如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或刑罰執行中懷孕的婦女、自動流產后再次懷孕的婦女,以及違反政策多次懷孕的婦女等情形,暫緩執行刑罰,等影響刑罰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繼續執行原刑罰,暫緩執行期間不折抵刑期。
關鍵詞: 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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