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校學位論文作假屢屢出現 學者:應追責導師
2018-07-20 10:52:32 來源:新京報
學位論文作假理應追責導師
一種說法
在依法打擊學位論文的買賣、代寫等的同時,也應盡快立法進一步規范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明確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
近日,教育部下發通知提出,要嚴厲打擊學位論文買賣、代寫行為,明確指導教師是查處學位論文買賣、代寫行為的第一責任人,對履職不力、所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存在買賣、代寫情形的指導教師,要追究其失職責任等。
而在此之前,科技部稱正著手建立健全學術期刊管理和預警制度,通過開展“清網行動”,互聯網中“論文買賣”等若干組關鍵詞的搜索結果數據大幅減少。
提到買賣、代寫學位論文,在中國的大學屢屢出現。
據我了解,花一筆錢找“專業”寫手或公司,包辦學位論文、發表SCI論文等,這是相當一些研究生的混文憑之道。為何教育部明文專項“嚴打”,即與這一亂象日益猖獗有關,也與部分導師的碌碌無為相連。
指導研究生寫論文,導師應擔責
在一些導師看來,研究生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獨立完成學位論文乃是本分,導師幫助再大、監督再嚴,也起不了決定性作用。一篇學位論文動輒數萬字,引經據典洋洋灑灑,導師也不能拿著放大鏡甄別。
更何況,導師還忙著科研經費申請與競爭、科研成果考核與評價、科研崗位及待遇、人事關系及平衡等,哪有那么多時間盯著自己帶的研究生是怎么寫論文。
但是,導師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寫作,乃是不容推卸的法律義務。根據《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等上位法,教育部出臺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明確,“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由此看來,在學生撰寫學位論文時當“甩手掌柜”,顯然違反了法規要求。
既然承擔了法律義務,還應當切實負起法律責任。導師承擔著面對面指導學生學業的重要職責,掌握他們的學術活動,包括學位論文寫作的情況,自在情理之中。如果研究生最重要的學業任務,也就是學位論文出現“買賣”“代寫”等學術作假行為,便能倒推導師的指導過程存在失職。
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規定,“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學術作假被處分,國際有慣例
學生的論文出了問題,導師也很難脫得了干系,這種略顯苛刻的做法,其實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日本學術女神“小保方晴子學術丑聞”就是一個典型事例。2014年2月,日本理化學研究所發生再生科學綜合研究中心的小保方晴子陷入學術作假漩渦,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戴維斯分校的Paul Knoepfler教授等公開質疑其學術作假。是年7月2日,《自然》雜志宣布撤銷該論文。
之后,小保方晴子在美國求學時的導師,也是該文的共同通訊作者,美國科學家Charles A. Vacanti,被迫辭去在哈佛大學附屬婦女醫院職務,并宣稱“休假一年”。早稻田大學認為,小保方晴子在2011年遞交的博士論文被發現存在盜用他人成果的問題,對指導教授常田聰給予停職一個月處分。
當然,這種針對學位論文作假的嚴肅追責,還需要法規方面的有力支撐。前年發生的山東大學碩士論文抄襲案,研究生陳某一篇學位論文《檔案開放利用與信息安全保障研究》,被曝光疑似“大面積抄襲”,最終結果不僅被取消學位,其導師的指導教師資格也被取消,根據的是內部規章——山東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及《山東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工作規范》。
大學不是名利場,而是培養人才的地方;教師最主要的職責,就是教書育人。從長遠看,糾治學位論文作假亂象,立法還要再前行一步。
在依法打擊學位論文的買賣、代寫等的同時,也應盡快以立法形式,進一步嚴格規范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明確社會機構、高校院所、導師和學生等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讓導師精心育人、學生精修論文,而不是制造一堆學術泡沫,混一張摻水的文憑。
□楊晨(法學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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