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因所售桔子抽檢不合格 為何永輝超市則免予處罰
2018-10-22 10:01:51 來源:猛犸新聞·東方今報
(資料圖 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邱琦 攝影)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民眾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7月初發布的一則通告顯示,在國家監督抽檢中,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經銷的砂糖桔(食用農產品)的檢測結論為不合格。日前,河南省食藥監局發布了對該批次食品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對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做出了免予處罰的決定。記者留意到,駐馬店市一家商超此前同樣因所售的桔子被抽檢查出不合格,但卻被當地食藥部門罰款51000元。這到底是為何呢?
永輝超市一門店所售砂糖桔抽檢不合格 被食藥監部門立案調查
7月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這9批次不合格食品中涉及我省鄭州市1批次食用農產品不合格。
通報顯示,在國家監督抽檢中,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經銷的砂糖桔(食用農產品)的檢測結論為不合格。丙溴磷檢出值為0.5mg/kg,比國家標準規定(不超過0.2mg/kg)高出1.5倍,檢驗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根據省食藥監局7月9日發布的通告,經鄭州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對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進行現場核查,該公司從萬邦國際農產品批發市場B8區8號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購進該批200公斤砂糖桔,已于2018年3月30日銷售完畢。通告顯示,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進行立案調查。
鄭州食藥監部門對永輝超市涉事門店作出免予處罰決定
在時隔3個多月后,10月16日,河南省食藥監局發布了該起案件的最新進展。
省食藥監局發布的最新通告顯示,經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銷售的該批次砂糖桔是從萬邦國際批發市場B8區8號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購進的,共計20箱,已銷售完畢;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經營的該批次砂糖桔是2018年3月10日,通過中介廣西永福縣唐光明從廣西永福縣當地唐獻云、周祖凡、王紅珍三名農戶手中購進,共計2600箱(7012.5公斤),已銷售2598箱,剩余2箱(共計100公斤)被該商行員工食用,沒有召回到該批次產品。
記者留意到,通告顯示,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對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同因所售桔子抽檢不合格 駐馬店一商超被罰款5.1萬元
就在上述通告發布之前,省食藥監局所發布的另一則通告顯示,我省駐馬店一商超同樣因所售桔子被抽檢查出不合格被當地食藥監局罰款5.1萬元。
根據省食藥監局9月29日發布的一則通告, 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監督抽檢中,河南省駐馬店市萬佳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金錢桔,三唑磷檢出值為0.4mg/kg,丙溴磷檢出值為0.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據介紹,經駐馬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該批次不合格金錢桔,是2018年3月15日購進,共計10公斤,進價6.4元/公斤,銷售價7.96元/公斤,銷售6.14公斤,貨值金額48.87元,違法所得9.58元。駐馬店市萬佳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駐馬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駐馬店市萬佳商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58元;2.罰款51000元,罰沒款合計51009.58元。
省食藥監局解釋原因 稱永輝超市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留存了相關票據
同樣因所售桔子被抽檢查出不合格,為何一個被罰款5.1萬元,1個卻免予處罰呢?省食藥監局在通告中解釋稱,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但上述兩家經營公司能夠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據,如實說明產品的來源,有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對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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