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 > 正文

監管發威:6家銀行被重罰1.5億

2018-12-10 10:01:30 來源:經濟參考報

時隔半年,銀保監會再度批量公布大額罰單,包括浙商銀行、民生銀行、渤海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和交通銀行總計六家銀行被罰,罰金總額達1.563億元。強監管威力不止于此,由于此次各銀行處罰金額均超500萬,屬于“重大行政處罰”,業內人士預計受罰銀行后續包括上市、再融資等事項恐均會受阻。

強監管在此次處罰對象和金額上都得到充分體現,被罰對象為各家銀行總行。其中,浙商銀行被罰款5550萬元,處罰金額最大;民生銀行兩張罰單總計罰款3360萬元;渤海銀行被罰款2530萬元;中信銀行被罰款2280萬元;光大銀行被沒收違法所得100萬元,被罰款1020萬元,合計1120萬元;交通銀行兩張罰單總計被罰款740萬元。六家銀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包括理財資金違規投資、內控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為非保本理財產品提供保本承諾、以誤導方式違規銷售理財產品等。

受罰銀行中,渤海銀行尚未公布上市計劃,浙商銀行正處于A股IPO審核進程中,其余銀行均已在A股上市。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銀保監會的 “大額罰單”對于A股IPO排隊銀行中資質領先的浙商銀行或將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根據記者查閱《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訂)》,其中第六十七條涉及“重大行政處罰”判定,其中包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作出的500萬元以上罰款”。

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對記者表示,在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行政處罰的擬IPO公司并非完全喪失上市可能性,只要行政處罰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且經過中介機構合理解釋已經消除影響,則不會構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如果構成“重大違法違規”,可以進行等待,直至報告期內不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向家瑩北京報道)

“對于受到行政處罰的發行人,目前較為通行的做法是由做出處罰的監管主體出具證明函,證明該項處罰不屬于重大違法違規即可。對此次受處罰的銀行來說,假如能夠取得中國銀保監會出具的相關合規證明,則不會對其上市、再融資的進程構成實際影響。但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該人士表示。

根據證監會最新發布的審核情況,浙商銀行已進入預披露更新狀態,下一步很快會進行初審會和發審會。記者注意到,在此前證監會披露的浙商銀行A股審核反饋意見中,證監會就已對浙商罰單相關問題有所關注,此前浙商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被境內監管部門處以行政罰款共計48筆,涉及罰金累計2284.47萬元,監管要求其披露“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屬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已取得有關部門合規證明”等多項問題。

對于包括交行、中信、光大在內的上市銀行而言,此次處罰意味著后續融資時對于融資工具的選擇或將有所限制。

關鍵詞: 監管 銀行 重罰

本網站由 財經產業網 版權所有 粵ICP備18023326號-29
聯系我們:85 572 9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