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不兌現 不是簡單的失信行為
2019-01-10 09:09:56 來源:證券日報
頻頻發生的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增持承諾不履行情況已經引發市場多層面關注。
繼1月4日,深交所向浙江唐德影視下發關注函,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9位董監高曾作出的增持承諾至今未完成表示關注之后,上市公司納川股份1月8日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計劃變更。據媒體不完全統計,2018年12月份至今,有近20家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增持計劃變更或延期,更有令人咋舌的是,上市公司承諾人不僅不履諾增持,反而大舉減持套現。
針對這一現象,筆者以為,無論出于何種原因的不履諾都是失信的行為,還不是簡單的失信行為。鑒于資本市場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其行為影響面廣,因此,除了道義上的譴責,哪怕僅出于維護市場秩序的考量,也應該補足相關法律法規短板,進行適當約束。
首先,公開承諾又不履行承諾,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都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在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這一行為缺乏針對性規定和懲戒的前提下,理應受到道德層面上的譴責和輿論上的批評。客觀上說,就去年以來的多家公司實控人等未能履行承諾,有多種情形,包括由于經濟條件發生惡化不再具備增持條件,跟風市場試圖提振股價,以及傳遞正向信息彌補不利消息影響等等,但無論如何,承諾作為公開信息披露,“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對承諾人來說,在確定公開承諾之時應該慎重,認識到這是一把雙刃劍,如期如數履約,對公司正面形象確立有益,一旦違約,必然形成“忽悠”“失信”的市場形象。因此,建議監管層將公開承諾與履諾與否記入公司誠信檔案,針對個人也可以通過部際聯席機制,將其記入失信人名單,對這一行為進行適當約束,不可以亂夸海口。
其次,換個角度看,公開承諾可以視為公司公開信息披露的一部分內容,如果不能兌現承諾,又不能向市場做出合理充分的解釋說明,或可以視做信息欺詐。尤其是在市場信心不足情況下的增持承諾,往往被市場認為公司層面對公司未來有信心,對市場信心和情緒有很大提振作用,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一定影響。而當廣大投資者以此為依據進行投資,最終因為承諾不兌現而被“忽悠”,甚至成為“減持”的“接盤俠”,這當然是一種欺詐行為。對此,僅僅從道義層面上進行譴責,顯然是不夠的。
此外,從市場秩序建設和維護的角度看,針對增持承諾不兌現等類似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的同時,也應該建立相應的獎勵機制,對于誠信記錄優良的上市公司在再融資、并購重組等方面提供政策傾斜或優先通道,通過市場化手段建立優勝劣汰機制,樹立市場正氣。同時,對投資者而言,也要經一事長一智,增強識別能力,綜合全面的分析信息,減少被忽悠,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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