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通報少女被潑開水燙傷案:行兇者未實施開水灌喉
2019-01-11 08:49:1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揚州1月10日電 (記者 崔佳明)2019年1月9日,網絡平臺轉載文章《17歲少女遭開水灌喉,行兇者被判五年半,網友:太少了!》,涉及寶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徐某美故意傷害一案。
10日,寶應縣人民法院就該案的相關情況通報,有關媒體報道的被害人吳某某被“開水灌喉”的情況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經查,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傷情照片、被告人徐某美供述及被害人吳某某陳述證實,被告人徐某美并未實施開水灌喉的行為,被害人吳某某的燙傷創面在身體前軀、后軀及大腿等部位,該新聞報道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
2018年6月27日上午10時40分許,寶應縣射陽湖鎮發生一起故意傷害案件,吳某某(女,17歲,揚州市寶應縣人)被嚴重燙傷。2018年7月10日,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犯罪嫌疑人徐秀美批準逮捕。經審查,6月27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某美(女,56歲,揚州市寶應縣人)因其丈夫與被害人吳某某母親存在感情糾葛,遂至吳某某家中找對方理論,因被害人母親不在家,繼而與吳某某發生爭執,過程中徐某美持開水壺將壺中開水潑向吳某某,造成其身體多處燙傷。
對于該案量刑,法院稱,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二級的,量刑起點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間。合議庭在對本案評議時,在此基礎上,既考慮到本案的案發起因、背景及被告人徐某美具有的坦白、部分賠償等從寬情節,也考慮到被告人徐某美以開水澆燙的殘忍方式傷害未成年人、致人傷殘的從重情節。鑒于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犯罪手段,合議庭對被告人徐某美予以酌情從重處罰,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的刑罰明顯重于一般的故意傷害案件,也在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范圍之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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