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干部醉駕撞死人 為何能免予刑責
2019-01-28 09:41:30 來源:北京青年報
因為一則紀委通報,甘肅省隴西縣工商局干部毛志堯醉酒駕駛致人死亡案進入公眾視野,隨即引發眾多爭議。醉酒、超速、致人死亡,原本一樁情節嚴重的交通肇事案件,最終卻被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不免讓人質疑量刑是否過輕。1月26日,隴西縣人民法院發布通報稱已對此案展開專案評查。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根據該案判決書顯示,毛志堯之所以獲得輕判,與其具有自首情節,且在案發后積極協商被害人家屬,賠償對方損失80萬元并取得諒解有關。但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在隴西法院近年判決的多起交通肇事案中,類似案件至少也會被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并不常見。
事件回顧
醉駕撞死人 賠錢獲“諒解”
1月26日,隴西縣人民法院發布情況說明稱,已經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啟動了對被告人毛志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專案評查。目前評查工作仍在進行,待評查結束后,法院將及時向社會各界公布評查結果。
說明中透露,這是法院對1月25日隴西縣紀委監委通報“縣工商局干部毛志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件,并引發相關輿情后的一次主動回應。北青報記者注意到,1月25日,隴西縣紀委監委共通報了11起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其中第10起即縣工商局干部毛志堯醉酒駕駛致人死亡案。
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一份關于毛志堯的刑事判決書可以看出,毛志堯是在醉酒駕駛的情況下肇事致一名環衛工人當場死亡,并經當地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毛志堯承擔全部責任。
然而令人疑惑的是,雖然法院認定毛志堯存在醉駕、超速行為,最終卻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至于判決理由,判決書中寫道:案發后,被告人毛志堯與被害人宋某家屬達成事故賠償協議,并按賠償協議支付被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80萬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律師說法
類似多判緩刑 本案量刑破下限
北京致知律師事務所張偉表示,對于該案來說,爭論焦點主要在于法院判處完全免除刑事處罰是不是合適,“這個需要結合案發地的司法實踐和地方法院的裁判指導意見來考慮。”他介紹,交通肇事罪本身屬于過失犯罪,主觀惡性較小,所以法律規定即使處罰一般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這種犯罪,要從填補受害人損失和懲罰犯罪兩方面共同考量,否則罪罰了,受害人卻無處索賠,顯然救濟效果不好。“所以對于這類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夠積極賠償損害,得到被害人諒解的話,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就會提出減免處罰的建議,法院也會考慮事實采納檢察院建議,判決減輕或免除處罰。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毛志堯已經被法院判決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不是無罪,這點很重要。在法律評判上,必須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性質構成了犯罪。在犯罪記錄上,被告人毛志堯是有犯罪記錄的。”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介紹,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量刑檔次: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并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該案中,被告人毛志堯不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還存在醉駕、超速等違法違規行為,“這種情況下,即使他存在自首、取得諒解等情形,也不應該被免除刑事處罰。”許浩律師介紹,按照最高法相關指導意見,法院在調節量刑比例時,自首情節一般最多可以在基準刑基礎上減少40%,取得被害人方諒解,一般減少20%,“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法院判決緩刑或者拘役是有可能的,但完全免除刑事處罰則突破了法定量刑的下限,有量刑過輕的嫌疑。”
文/本報記者 孔令晗 統籌/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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