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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民營企業家獲無罪改判 法治才是最好的定心丸

2019-01-31 09:02:27 來源:法制日報

多位民營企業家冤案獲無罪改判引人深思專家稱

● 必須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 要用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規范行為,把握好罪與非罪的界限。

● 應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的入刑標準,進一步加強證據審查,確保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過程中做到證據確實充分。要樹立保護企業家人身自由與財產權利的意識。

● 應當錯誤一起糾正一起,不設上線,不設指標。要建立司法責任追究制,誰辦案誰承擔責任,誰干預誰承擔責任。

本報記者  張晨  本報見習記者  劉欣

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趙明利詐騙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趙明利無罪,原二審判決已執行的罰金,依法予以返還。這起20多年前的冤案得以昭雪。

類似冤案的平反并非個案,引人深思。

“經濟活動是民事活動,市場經濟是民事經濟。市場經濟應該主要靠民法和經濟法調整。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規范市場活動的主要法律應該是民法、經濟法,而不是刑法。”這是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法學專家一致的看法。

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時間溯回到25年前。那時,趙明利是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春光鉚焊加工廠廠長,因涉嫌詐騙被逮捕,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因證據不足宣告趙明利無罪。

后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趙明利利用東北風冷軋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機,采取提貨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月29日至5月8日4次騙走46.77噸冷軋板。以詐騙罪判處趙明利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0萬元。趙明利不服,一直上訪、申訴。趙明利因病死亡后,他的妻子馬英杰向最高法提出申訴,認為趙明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

2018年7月27日,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賀小榮擔任審判長。最高法終審判決認為,趙明利未及時支付貨款的行為,既未實質上違反雙方長期認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給合同相對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糾紛的范疇。

“這個案子當事人這么多年來申訴上訪,就是希望澄清案件所涉問題到底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宣判后,賀小榮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們認為,主觀上,趙明利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趙明利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此案的關鍵點在于明確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任超分析說,二審法院沒有嚴格按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混淆了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混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把普通的經濟糾紛當作刑事案件來處理,于法無據,于理不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把普通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作刑事案件處理,過去是司空見慣的潛規則。企業和企業之間、商人和商人之間、政府與商人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時候,如果想把一個企業搞垮,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把企業家抓起來。現在看來,這是違背法治理念的,怎么能隨便往一個合法企業家身上扣罪名?是時候糾錯了。”

“之前對企業主、企業家及企業的刑事司法,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該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對不少經濟犯罪、干預企業的職務犯罪打擊不及時、不充分;二是基于地方保護、以權謀私、錢權交易,不該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插手經濟糾紛。”任超說,法院在審理產權相關案件時,要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準確認定違法行為究竟是屬于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防止刑罰手段強制介入普通民事領域的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對于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禁有罪推定的原則,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

要實現民營企業家有恒產、有恒心,最需要的是法律和司法的恒定

近來,中央反復強調必須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兩個毫不動搖”表明,公有制經濟和民營經濟是并列而非對立關系。

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據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統計數據,民營經濟如今貢獻了全國經濟增長的近三分之二以及新增就業崗位的九成。

“從頂層制度設計來看,中央的決心非常明確,反復強調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自己人,高度重視民營經濟。但決策是否在基層落地生根,還要畫一個問號。”劉俊海說。

隨著地方“兩會”的陸續召開,改善營商環境、重視民營經濟發展成為地方政府工作報告的重點闡述內容之一。“希望各地不要把產權保護停留在口頭上,停留在念讀文件的儀式感上,也不能陽奉陰違,嘴上跟中央說重視,實踐當中卻不動。”劉俊海說。

多位專家的看法是,實現民營企業經營者有恒產、有恒心,需要法律和司法恒定。

趙明利案改判無罪是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敲響的東北地區“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第一槌。這并非孤例。此前,張文中案、顧雛軍案、牧羊集團股權糾紛案均迎來大轉機。2018年12月,最高法發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張某強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一案。對這起案件,最高法經復核認為,張某強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這家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裁定發回重審,后張某強被宣告無罪。

這些案例都在向社會傳遞出這樣一個訊息:要用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規范行為,把握好罪與非罪的界限。

然而,動輒十余年的等待,讓無罪者背負上沉重的代價。最高法改判趙明利無罪時,他已因病過世。如何減少錯案的發生?

“關鍵的還是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不能等判刑以后過若干年再給企業家平反,然后再制造一些錯案,再平反。更不能領導批示重視的就糾錯,領導沒點名的就不糾錯。從治標的角度來看,應當是錯誤一起糾正一起,不設上線,不設指標。從治本的角度來看,要建立司法責任追究制,誰辦案誰承擔責任,誰干預誰承擔責任。”劉俊海說。

任超給出的辦法是,法院要完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申訴案件依法甄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并賠償當事人的損失。民營企業家的國家賠償問題也應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制度要求辦理。

“實際上,如何更好地保護更多企業家的利益,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任超說。

降低企業家刑事風險,除公檢法機關嚴把法律尺度外,企業家必須時刻規范自身行為

前不久,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蔣德海在一堂講座中提醒:對于中國企業來說,經常面臨的不是來自市場的風險,而是來自國家監管的風險,即主要是刑事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幾乎成為懸在眾多企業家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原因在于,我國市場經濟正處于轉型之中,適應市場經濟的法治理念和機制還未形成。企業經營不規范、權力尋租、法律模糊不清等交叉在一起,形成特殊的法律風險。

怎樣把中國企業家從刑事法律風險中解放出來?

“對于公檢法各部門來說,首先應當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的入刑標準,嚴格界定刑民界限,在審理案件時要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的入刑標準,進一步強化涉及產權刑事申訴案件的辦理機制。其次要嚴格認定犯罪構成,進一步加強證據審查,確保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過程中做到證據確實充分。再就是,要樹立保護企業家人身自由與財產權利的意識。”任超說。

從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放開民營經濟、90年代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再到2004年“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入憲,我國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不斷建立完善過程中。無論是從最高法《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還是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都可以看出國家對民營企業家不斷提高的保護意識和努力完善當中的保護制度。

專家們提醒,要降低中國企業家的刑事風險,除了公檢法機關的努力外,企業家必須時刻注意規范自身行為。

“企業和企業家既要有創新創業的智商、受人尊重的情商,還要有信仰和敬畏法律的法商。”劉俊海說。

在世界銀行發布的《2013年營商環境報告》中,中國位列第96名。2017年,中國營商環境世界排名提高18位。2018年,中國的營商環境排名躍居第46名。

“毋庸諱言,第46名的位置與我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地位仍不匹配。因此,我們必須快馬加鞭,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打造投資者友好型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核心是處理好政企關系,也要處理好商人與商人的關系、商人與消費者的關系。只有優化營商環境,才有望盡快走出經濟低谷,煥發經濟發展的活力。我國目前勞動力廉價的優勢在慢慢喪失,下一步要向法治要紅利。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應當是核心生產力。要貫徹‘兩個毫不動搖’思想,打造民營經濟友好型的法治營商環境。實踐證明,法治才是民營企業最好的定心丸。”劉俊海說。(張晨)

關鍵詞: 民營 企業家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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