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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班莫名被轉讓 法院判決新培訓舊機構共同賠償家長

2019-04-28 10:09:26 來源: 法制日報

現代社會競爭激烈,很多家長都不想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在孩子很小的時候就讓孩子上各種早教班,浙江嘉興的吳女士就是其中一員。但是,她將自己的孩子送去某早教機構上了3節課之后,該機構卻突然轉讓給其他培訓機構而不再開辦吳女士所報課程,吳女士遂起訴要求退還剩余學費。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吳女士的訴求。

吳女士是銀行白領。看到周圍很多同事、朋友都在給孩子報名上各種各樣的早教班,為了確保孩子“不落于人后”,幾經挑選,吳女士也給自己的孩子在離家不遠的地方報了一個早教班,在簽訂了《課程銷售協議》之后,當天就轉賬支付4000元。

然而上了3節課之后,該早教機構突然轉讓給另外一家培訓機構,不再開辦吳女士報名的培訓課程。這一突如其來的變故弄得吳女士措手不及,無奈之下找到南湖區市場監管局,在其調解下,承接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許某出具承諾書,承諾先支付按市場監管局統計的應退費用3570元的20%,余款在半年內付清。承諾簽訂后,許某通過微信向吳女士轉賬714元,此后余款一直未支付。無奈之下,吳女士將早教機構、培訓機構以及許某起訴到了南湖法院,要求退還此前剩下的費用285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教育合同糾紛,吳女士與早教機構簽訂的《課程銷售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后吳女士按約支付了課程費4000元,但某早教機構因轉讓后不再開辦該課程,無法繼續履行安排吳女士孩子參加該課程的義務,顯屬違約,應返還剩余的課程費用。而許某自愿承諾退還相應課程費,并沒有免除原債務人的債務,許某的承諾行為構成債務加入,應與某早教機構共同承擔返還吳女士課程費的責任。

據此,南湖法院判決某早教機構和許某返還吳女士課程費2856元。

法官說法

盡管與早教機構間的糾紛得到了妥善的解決,但整件事的教訓以及歷時近兩年的維權時間和由此花費的大量精力,真的讓吳女士感到身心俱疲。該案承辦法官孫連杰建議,消費者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要逐漸形成正確的消費意識,不盲目,不跟風,而是根據自己的需求合理地選擇口碑好、實力雄厚、管理規范的教育培訓機構;此外,消費者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一定要查看其辦學資質、辦學條件、師資力量等。出現糾紛后,要注意保存好證據,通過法律途徑合法解決。(王春 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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