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實施促交易所"立改廢釋" 深交所廢止規則44件 以辦理指南等為補充的有機統一規則體系
2020-03-02 10:05:40 來源:第一財經
3月1日起資本市場迎來前所未有的巨變,從今天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正式實施。
新證券法時代,交易所承擔了相關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落地的重任。3月1日,深交所發布公告表示,以貫徹新證券法為契機,著力解決自律規則與新證券法不適應、不銜接等問題,有序推進全面深化改革任務。力爭到2020年底,實現規則體系與新證券法的無縫銜接,全面構建起在新證券法下,以發行、上市、交易、會員管理規則為核心,以細則、指引為主干,以辦理指南等為補充的有機統一規則體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新《證券法》不能束之高閣,關鍵是要落地生根,打通“最后一公里”,所以最重要的是兩件事一是“立改廢釋”,二是凝聚共識、消除分歧。
劉俊海指出,“立改廢釋”是第一位的。“立”是立新規,“改”是改舊規,“廢”是廢除與《證券法》相抵觸的規則,“釋”是解釋粗規則,對一些線條較粗、操作性、執行性比較弱的條款進一步解釋。所以一方面證監會要快馬加鞭更新相關的部門規章、指引,更重要的是交易所作為重要的自治機構,對于上市公司基于上市協議可以自律,另外對于在證券交易所會員也就是各大證券公司來說,也有自治的重則大任。
“交易所通過按照《證券法》的要求,與新《證券法》對標,更新改版現有的上市交易規則、包括上市協議的文本以及其他的自治規則意義重大,不光是對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還是對于提升廣大投資者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進一步扭轉過去重融資輕投資、重效率輕公平、重創新輕誠信的傳統思維定勢,進一步優化穩定透明、公平、可預期的,有韌性、有溫度、有底線的資本市場生態環境。”劉俊海表示。
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湛對記者表示,
深交所主要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銜接工作:一是全面推進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順利完成核準制向注冊制的轉變,加快資本市場的市場化與法制化;二是強化對信息披露等違規行為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處理違規信披和異常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從行政化監管轉向信息披露式的市場化與法治化監管,不斷提高其監管有效性;三是針對新證券法中股票交易規則的修訂與退市流程的簡化,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也表示,深交所根據新版《證券法》同步修改了部分規則,并且通過頒布細則和優化規定來予以積極落實。后續《證券法》實施環節對交易所層面最大的考驗主要在提升一線監管效能上,如何強化精準監管、提升依法監管水平和用好用足監管手段對于交易所提出了嚴肅的考驗,交易所需要從擅長技術的基礎設施提供者逐步發展成為具有火眼金睛和無私鐵面的市場監管者。
在具體的法律規則修訂過程中,深交所梳理出涉及推進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上市公司監管、債券監管、交易監管等方面近50件規則需修改或制定,并根據市場發展變化新情況,對另外40余件規則提出清理意見。對于條件成熟的,配合新證券法實施同步發布;對于修改難度大的重點改革任務,先以“通知”方式向市場明確銜接執行事宜,后續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有序推進;對于需要廢止的“能快盡快”,2月28日已發布規則廢止目錄,廢止規則44件。
李湛認為,新證券法對
交易所層面的主要考驗為起草、修訂和完善配套業務規則制度與提高自身的審核監管效率。新證券法中涉及推進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上市公司監管、債券監管、交易監管等方面有近50件規則需修改或制定,其涉及范圍較廣,存在一定難度,市場方面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進行推進與落地;另外,新證券法中對上市企業與中介機構監管要求更加嚴格,且處罰力度顯著加大,加之監管范圍的擴大,將對監管層的監管效率有更高要求。
對于完善自律規則體系,深交所表示將從六個方面來推進。一是推動注冊制改革落地,包括落實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推進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深化退市制度改革三個方面。其中,公司債券注冊制深交所已于3月1日發布通知,明確注冊制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在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及相關業務的銜接安排。
二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構建以《股票上市規則》《規范運作指引》為主體,以行業和業務信息披露指引為兩翼,以辦理指南等為支撐的上市公司信披規則體系。
三是提升一線監管效能,嚴格執行新證券法規定,夯實自律監管基礎,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能,包括強化精準監管,提高監管透明度,提升依法監管水平等。
四是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緊扣投資者保護要求,加強投保實踐研究,做好配套制度起草修訂,包括完善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總結先行賠付成功經驗,推動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新證券法投教宣傳等。
劉俊海指出,新《證券法》第六章是專門規定投資者保護的,也希望投資保護這塊要從事先、事中和事后三個節點來突破,不要僅僅把投資人保護狹義的理解為投保機構提起的代表人訴訟,一定要把事先的保護包括適當性管理制度做在前頭。
“交易所在這個方面能做的就是關口前移,消化防范現在市場當中已經爆發出來的風險外溢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前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乃至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都能提出要求,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劉俊海建議。
五是優化交易基礎制度,優化交易監管,做好制度適應,防控重大市場風險,包括完善基礎規則,優化交易異常情況規定,強化履職保障。
六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加大中介機構監管力度,強化上市公司選聘中介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發揮市場監督約束作用,用好用足監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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