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了!法院確認跨境貿易商品電子標簽與紙質標簽具有同等效力
2020-09-18 15:33:11 來源:央廣網
消費者通過國內跨境電商平臺購買進口食品,有中文電子標簽而未張貼紙質中文標簽,是否違法?跨境電子商務作為新興業態,現有立法并未對電子標簽效力做出明確規定。
9月17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跨境貿易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當庭宣判,確認在跨境電商已履行對消費者提醒告知義務,并獲得消費者同意后,在商品訂購網頁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電子標簽視為具有中文標簽,電子標簽與紙質標簽具有同等效力。
杭州互聯網法院法官介紹,本案系全國首例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領域確認進口食品中文電子標簽與食品外包裝中文標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
2020年8月12日,余某通過跨境電商平臺上一家香港跨境電商公司購買了某品牌的可可粉,商品由寶博中國有限公司自保稅倉發出,并按規定入境。余某收到可可粉后,發現商品外包裝無中文標簽,遂以進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在外包裝未加貼書面中文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寶博中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9月17日,杭州互聯網法院跨境貿易法庭對該案進行在線審理并當庭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商品實物雖無紙質中文標簽,但其通過電子標簽替代紙質標簽的行為不構成食品標簽瑕疵,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一般進口食品應有中文標簽,但對近年來大量涌現的跨境零售食品的中文電子標簽效力未做出明確規定。根據《電子商務法》第26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從事跨境電子商務,表明國家相關部門針對跨境進口零售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跨境電商活動的重要法源,人民法院可結合規范性文件精神對相關法律規定做出與時俱進的合理解釋。
參照商務部等國家部委商財發〔2018〕486 號通知精神,對于既具有貨物的貿易性,也具有私人物品個人自用性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在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基礎上,可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口食品中文標簽含義做擴大解釋,即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中,跨境電商已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并獲得消費者確認同意后,在商品訂購網頁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電子標簽應視為具有中文標簽,此時電子標簽與紙質標簽具有同等效力。
阿里法務專家指出,針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作為新興貿易模式的特殊性,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判決與時俱進,順應數字經濟潮流,給跨境貿易“減負松綁”,也意味著跨境貿易商家在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的基礎上,可用中文電子標簽替代外包裝的紙質中文標簽,提高經營效率,讓其騰出更多時間、精力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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