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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公司跨區賣保險要小心 80家保險機構已被罰

2021-11-17 09:42:13 來源:北京商報

產品銷售及經營范圍需按章辦事,不可隨意更改。11月16日,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以來,保險機構因未按規定使用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超出備案的業務范圍從事業務活動被罰近80家次。業內人士表示,保險機構不按規矩辦事勢必收到一紙罰單,與之對應的是保險機構尤其是分支機構應牢守合規經營的底線。

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正在面臨嚴監管。11月過半,因“擅自做主”被罰的保險機構涉及總罰金282萬元。其中有1家壽險公司的2家分公司因此被罰,海峽金橋財險廈門分公司在內的2家財險公司分公司被罰,另有3家保險中介機構被罰。

將時間線拉長來看,年初至今,保險業因未按規定使用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超出備案的業務范圍從事業務活動被罰達到79家次。財險公司是主要的被罰對象,55家次被罰,占比近七成。另外,保險中介機構也有數家被罰,11月10日,深圳市一正保險公估因超出備案的業務范圍從事業務活動被罰。

資深精算師徐昱琛表示,這是監管部門嚴監管的體現,通過公布罰單,能夠警醒保險機構樹立合規意識。

緣何保險公司“偏愛”走這座不合規的“獨木橋”?徐昱琛認為,保險機構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有兩個原因,一是“無意為之”,保險機構高管在不清楚產品有無備案的情況下,看到市場上有類似產品,就進行了開發保險產品;二是“故意為之”,明知公司沒有進行備案保險相關條款或費率,就進行擅自更改費率等,但兩者的本質都是為了公司業務經營。

記者梳理發現,有保險公司“熱衷”在保險業務上擅自做“加法”,年初,某家財險公司因貨運險業務的約定條款在《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等經備案的條款中并不存在,且涉及保單上百張,收到監管部門一紙罰單。此外,在保險機構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中,跨區域經營車險、多收保費、少收保費等情況也尤為突出。

對于跨區域經營車險,徐昱琛表示,車險一般都是按屬地經營的,車險定價在各個省都有單獨的費率表,有些省的定價系數或打折系數不一,所以車險按區域經營是必要的。但保險公司做業務做到隔壁省的情況時有發生,此外,當地保險公司不能滿足部分車主投保需要,可能會導致車主主動前往隔壁省份進行投保。

對于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在徐昱琛看來,有的保險公司少收保費是競爭激烈導致,為了搶業務,通過少收保費來獲得市場。有的保險公司多收保費是為了多付手續費。無論是多收保費還是少收保費,都是涉嫌違規的,因為費率的報備是根據總公司統一來報備的,也需要監管部門備案或審批,并按照規章制度執行。

從保險機構角度來看,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正在加大著公司的經營風險和合規風險。徐昱琛表示,第一,如果擅自“發明”條款和規定,隨心所欲出保單,如果性質嚴重,會對保險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帶來經營隱患;第二,不合規經營也涉嫌侵害消費者的利益;第三,市場秩序可能會被擾亂,這也是監管進行管理和制止的原因。

監管部門對未按規定使用、超出使用備案業務的行為進行了強監管的同時,關于備案的規定在不斷完善。

11月5日,銀保監會印發《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旨在提高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工作效率。10月1日起,新版《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實行,進一步規范財險公司條款費率開發報備,強化了條款費率管理。此外,《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反映出保險機構的合規意識較為薄弱。對于保險機構做到樹立合規經營的底線,徐昱琛認為,保險分支機構自身應加強相應的教育,尤其是基層機構的一把手和關鍵崗位的職業培訓和合規培訓。保險總部機構要加強內部控制,出現問題,發現一起處理一起,也可以在系統上堵住“漏洞”,比如包括事前的檢查、控制方面,保險產品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應禁止其出單。(記者陳婷婷胡永新)

關鍵詞: 保險公司 保險業務 跨區賣保險 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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