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明確科創板紅籌企業會計適用可選
2019-03-11 10:46:57 來源:證券日報
為規范在科創板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以下簡稱紅籌企業)財務信息披露行為,支持引導紅籌企業更好地發展,保護紅籌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3月8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4號——科創板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
本規定所稱紅籌企業,是指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審核并注冊,在科創板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并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
規定明確,紅籌企業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可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或經財政部認可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的會計準則(以下簡稱等效會計準則)編制,也可在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美國會計準則(以下簡稱境外會計準則)編制的同時,提供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紅籌企業在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中應明確所采用的會計準則類型。紅籌企業首次申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時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境內上市后不得變更。
規定明確,紅籌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應在發行上市安排中明確會計年度期間,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未以公歷年度作為會計年度的,應提供充分理由并予以披露。
規定明確,紅籌企業采用等效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時,應當在遵循等效會計準則要求提供的信息基礎上,提供滿足證券市場各類主體和監管需要的補充財務信息。補充財務信息主要包括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節的關鍵財務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凈利潤、凈資產、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歸屬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經營和投資與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根據規定,紅籌企業境內財務信息披露應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則,對于在境外財務報告中披露的信息,在其境內上市財務報告中也應予以披露。
當日,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帶隊赴“12386”證監會服務熱線職場調研,了解熱線建設與運行管理情況。閻慶民強調,今年黨和國家大事比較多,科創板制度規則也已發布,這是投資者比較關注的大事,相應的,投資者通過12386熱線反映訴求也會比較多。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傾聽投資者心聲,帶著情感、溫度和責任做工作,依法妥善處理投資者訴求,充分體現監管部門服務投資者的態度和決心,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發展、改革做出新的貢獻。
為進一步做好科創板投資者教育保護工作,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近日組織開展以“走近科創,你我同行”為主題的投資者教育專項活動,引導廣大投資者正確認識科創板設立及注冊制試點改革,穩定市場預期,理性參與科創板投資。(左永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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