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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設置公益訴訟條款 公益訴訟正成個人信息保護利器

2022-01-11 11:05:02 來源:法治日報

近年來,算法應用在給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動能的同時,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煩惱。針對這些問題,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制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1月4日正式發布,向各種算法亂象伸出“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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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后,相關部門在各自領域內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和執法機制,更好推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落地實施。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實際,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個人信息保護涉及的領域廣,相關制度措施的落實有賴于完善的監管執法機制。這就要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根據自身的工作實際,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管、統籌協調等責任。對于相關活動要進行嚴格監管,對于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要依法給予處罰,進一步提高監管能力和網絡綜合治理能力。”朱巍說。

公益訴訟助力信息保護

自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以來,各地法院宣判了多起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案件。記者注意到,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其中占據不小比例。

2021年11月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益起訴人拱墅區人民檢察院訴被告劉某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并當庭宣判,判令被告劉某承擔損害賠償金1.4萬余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同一天,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公益訴訟起訴人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田某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判決田某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賠償9000余元。

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侵害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庭判處被告張某甲、張某乙對社會公眾道歉,并對其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個人信息不僅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其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價值資源,同時兼具財產利益和公共屬性。大規模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解決個體維權成本高、特殊群體維權難、維權周期長等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專門設置公益訴訟條款,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張韜說。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貫徹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推進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通知》,規范相關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切實履行好公益訴訟檢察的法定職責。

“個人信息保護法設置公益訴訟條款,賦予人民檢察院和法定的社會組織等更多主體訴訟資格,加強了對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法律規制,加大了對個人信息領域權益保護的力度。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以來,已經宣判了多起相關案件,由此不難看出,公益訴訟在解決相關糾紛方面的優勢。未來,對于侵害眾多個人權益的相關違法行為,公益訴訟很可能會被重點適用。”張韜說。(法治日報記者  蒲曉磊)

關鍵詞: 公益訴訟 個人信息保護 信息保護 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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