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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益與受損都是允諾的約因嗎? 約因是一種限制契約責任范圍的工具嗎?

2023-02-03 09:16:32 來源:巴中在線

支付對價是指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對流通股所作的補償。

“對價(consideration)”一詞是英美法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合同的成立以雙方支付對價為要件,相當于大陸法系的“要約——承諾”。按照英美法的“獲益——受損規則”,如果要約人從交易中獲益,那么這種獲益就是其作出允諾的充分約因;如果承諾人因立約而受損,那么這種損失也是其作出允諾的充分約因。也就是說,獲益與受損都是允諾的約因。 約因是一種限制契約責任范圍的工具。一般認為,不具有約因的契約不具有強制執行性。

非流通股股東的股票原來是不能在股票市場上買賣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場上他的股票股價高低與他沒有關系。股改后,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場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場帶來的高價,因此,為了獲得流通權,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另一個原因,非流通股股東當時獲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時,價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獲得的,而流通股股東都是從股票市場獲得的股票,價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見,也應該支付對價。

債權轉讓是否需要支付對價?

不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因此,根據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債權轉讓合同具有無因性,并不是必須要支付對價的。

關鍵詞: 債權轉讓 支付對價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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