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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車排放造假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處罰1.7億元罰單

2019-07-08 16:03:49 來源:第一財經

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淮汽車”)因排放造假,收到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罰1.7億元。第一財經記者今日向江淮汽車求證時,該企業承認此事。

記者了解到,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18年4月9日對江淮汽車生產銷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車型進行了新車環保一致性抽檢。檢驗報告顯示,江淮汽車識別代碼分別為LJ11KBBD0H8029128、LJ11KBBD6H8029103、LJ11KBBD0H8029159的三輛新車檢測結果中的車載診斷系統(簡稱OBD系統)功能性檢測不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標準要求,屬于機動車生產企業對污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行為。

在2019年5月16日聽證會上,江淮汽車申辯:一是抽樣車輛污染物排放(PEMS尾氣檢測)檢驗合格;二是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三是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的行為和動機,不符合該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條件;四是執法機構違反檢查規范,屬于程序違法;同時對抽檢車輛存在問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免于處罰的意見。

而經復核,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第一,OBD系統檢驗是排放檢驗內容之一,需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相關標準要求,經檢測,該車型OBD系統不符合標準要求,不應作為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第二,江淮將不符合標準的車輛當成排放檢驗合格車輛銷售的客觀事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以次充好”行為;第三,抽樣地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四,檢測過程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等相關標準要求。綜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江淮汽車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免于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

因此,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決定,責令江淮汽車針對污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違法行為停產整治,沒收這一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二倍罰款,共計1.7億元。

今年1~5月,江淮汽車累計銷售各類汽車及底盤20.34萬輛,同比下降9.11%。目前,整體車市不景氣,涉嫌造假的江淮被裁定造假,收到罰單,對其原本已經較低的盈利將造成拖累。據江淮方面發布的2019年一季報,一季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僅6463.59萬元,同比下滑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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