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基金銷售機構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9-02-25 11:02:41 來源:中國基金報
2月22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征求意見。基金銷售機構尤其是市場現存的130家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將迎來嚴監管。 完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退出機制
為進一步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證監會組織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并更名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作為《基金法》的配套法規,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是基金行業的基礎性規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變更為“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對業務監管調整為更加注重機構主體的監管,強化基金銷售機構監管和機構內部控制的導向。
此次《銷售辦法》最重磅的規定,就是建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退出機制。
《銷售辦法》借鑒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及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業務牌照續展安排,建立基金銷售機構業務牌照續展制度,明確續展條件與期限,對3年期滿不符合續展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不予續展。
《銷售辦法》規定,基金銷售機構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相關機構擬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該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
《銷售辦法》規定了幾個不予續展的量化指標:除貨幣基金外,最近一年度基金銷售日均保有量低于10億元的,累計虧損超過實繳注冊資本70%無法正常經營的,獨立銷售機構不以基金銷售為主營業務的,證監會不予續展基金銷售機構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北京一家獨立銷售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排除貨幣基金后,近一年基金銷售日均保有量要達到10億規模,這對于排名后幾十名的公司來說仍有不小難度,這也會督促行業去聚焦業務,做大銷售規模。那些拿到牌照但沒做業務的公司需要認真對待,行業炒作牌照的現象也會減少,牌照的價值會大幅縮水。“這些拿著牌照‘混日子’的銷售機構,將面臨3年一度的‘大考’,無法通過這些規范要求的就要失去基金銷售牌照了。”
他說:“建立銷售牌照退出制度后,有助于讓市場中銷售機構‘去偽存真’,實現優勝劣汰,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構建良性發展的行業生態,真正為規范展業的銷售機構建立更好的市場環境。”
調整多處“禁令”
強化內控和風險管理
除了對行業影響最大的退出機制外,《銷售辦法》相比2013年規定,在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基金銷售規范方面也作了較多調整。
從基金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規定看,《銷售辦法》作了多處調整:2013年規定詳細表述了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要求,《銷售辦法》新增了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推介過程也要納入規范;將之前的“夸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修改為“夸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及其管理的基金的過往業績”;將“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受損失”修改為“違規承諾收益、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等等。
在基金銷售業務規范方面,也對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多項禁止性規定作出了調整。其中最大的調整是,原來該項禁止性規定只針對基金銷售機構,現在同時涵蓋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后基金公司也需要遵循這一禁止性規范。同時,還加入了投資者適當性、基金銷售不能“搶跑”、不得“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安排”等內容。
另外,《銷售辦法》還針對基金銷售機構展業范圍做了分類監管:對于運作較為規范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是鼓勵引導開展受監管的各類資管產品銷售業務;獨銷機構則根據內控和風險管理能力水平,對展業范圍進行了適度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銷售辦法》還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銷售機構應制定并有效執行與公司發展戰略相適應、與銷售業務相匹配的內控與風險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合規風控、業務操作、賬戶管理、資金清算、客戶服務、信息揭示、人員管理、應急處理等,并從合規風控組織保障、機構獨立性、財務管理等方面對獨銷機構提出了專門要求。
業內人士認為,《銷售辦法》增設專章,要求各類銷售機構提升內控和風險管理制度,這與近兩年強化監管、防范市場風險的導向是一脈相承的。(李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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