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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股倉投資三宗違法遭警示 個別投資者金融資產不達標

2020-05-22 10:38:54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近日公布的“關于對安徽紅股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安徽紅股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股倉投資”)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個別投資者金融資產未達到合格投資者標準。

二、在基金財產中列支不應由基金產品承擔的費用。

三、未妥善保存投資決策的記錄等資料。

上述情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安徽監管局決定對紅股倉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4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 中國證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安徽紅股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安徽紅股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個別投資者金融資產未達到合格投資者標準。

二、在基金財產中列支不應由基金產品承擔的費用。

三、未妥善保存投資決策的記錄等資料。

上述情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應對照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切實提高合規運作水平,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就落實監管要求情況向我局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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