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財產份額不得查封 私募卻想打“歪主意”?
2020-05-22 10:50:41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一般而言,對于財產份額為基金財產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對此有私募在上面打起了“歪主意”。5月19日,據江蘇鹽城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執行裁定書顯示,原告劉必茂與被告河北銘典投資以及子沐(北京)基金因為經濟糾紛而導致其持有的合伙份額被法院查封,而作為管理人的子沐(北京)基金認為,其實際持有的該部分財產份額為基金財產,不得查封。對此法院是怎么判決的呢?
基金財產份額不得查封,私募卻想打“歪主意”?
5月19日,據江蘇鹽城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執行裁定書顯示,2019年2月1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劉必茂訴河北銘典投資有限公司、北京子沐創富投資中心、湖州君銳投資管理合伙企業、崔志國、子沐(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
原告劉必茂與被告河北銘典投資于2016年11月12日簽訂的北京子沐金柜投資中心合伙份額轉讓協議,以及原告劉必茂與被告河北銘典投資、被告北京子沐創富投資、被告湖州君銳投資、被告崔志國于2016年11月12日簽訂的合伙份額轉讓協議補充協議于2018年10月18日起解除。被告河北銘典投資向原告劉必茂返還2000萬元并賠償原告劉必茂利息損失,對此子沐(北京)基金不服,向江蘇鹽城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資料顯示,被告北京子沐創富投資、被告湖州君銳投資、被告崔志國對被告河北銘典投資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子沐(北京)基金在被告北京子沐創富投資、被告湖州君銳投資不能清償上述債務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鹽城開發區法院根據劉必茂申請于2018年9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書,凍結被保全人河北銘典投資、北京子沐創富投資、湖州君銳投資、崔志國、子沐(北京)基金銀行存款20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額的財產。
資料顯示,2016年12月8日,湖州子沐弘鼎投資管理合伙企業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私募基金公示信息載明:基金名稱為湖州子沐弘鼎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管理人名稱為子沐(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備案日期為2016年12月8日。2017年3月14日,子沐基金-首汽一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管理人名稱為子沐(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備案日期為2016年3月14日。
據劉必茂申請,鹽城開發區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強制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子沐(北京)基金對查封其持有的湖州子沐弘鼎投資管理合伙企業49.31%合伙份額的執行行為不服,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其中49.21%合伙份額的查封。鹽城開發區法院審查后作出執行裁定,駁回子沐(北京)公司的異議請求。子沐(北京)基金不服,向江蘇鹽城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該裁定。
法院:可請求強制執行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子沐(北京)基金提出的理由是,2017年7月13日,《湖州子沐弘鼎投資管理合伙企業合伙人變更決定書》記載:“子沐(北京)基金增加出資,由經貨幣50萬增加到24654.432萬元,普通合伙人出資部分,其中有24604.432萬元是代表‘子沐基金-首汽一號’出資”。其實際持湖州子沐弘鼎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0.1%(50萬元)的財產份額,49.21%的財產份額系代表私募基金“子沐基金-首汽一號”出資,該部分財產份額為基金財產,故不得查封凍結。
而劉必茂認為,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能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之規定。2.根據湖州子沐弘鼎的工商對外公示信息未顯示任何所謂的首汽一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息,子沐基金與首汽一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之間是一種“代持關系”,不能對抗對外公示效力,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3.復議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整,對其真實性存在異議,其提供的證據與證明目的之間存在矛盾。4.若如復議申請人所稱,其持有的49.31%財產份額中的49.21%系基金財產,則其不具有執行異議的主體資格;反之,則49.21%的財產份額確由其持有,法院作出的裁定并無不當。綜上,請予維持鹽城開發區法院所作的裁定。
對此江蘇鹽城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在本案中,鹽城開發區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子沐(北京)基金為湖州子沐弘鼎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持有49.31%的財產份額,故該院采取的凍結措施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還認為,子沐(北京)基金作為被執行人提出其中49.21%財產份額應歸屬于“子沐基金-首汽一號”,系異議主體不適格,不予支持。據此駁回子沐(北京)基金復議申請,維持原判。
對此有私募表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退出存在著許多限制條件,對于份額轉讓的程序較為繁瑣,如果出現糾紛,法院對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進行財產份額的強制執行時,是可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的,在變賣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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