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金眾合基金收警示函 存挪用基金財產等2宗違規
2022-04-18 17:01:51 來源:中國經濟網
今日,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網站公布的《湖北證監局關于對睿金眾合(武漢)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睿金眾合(武漢)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睿金眾合基金)存在以下2宗違規行為:存在挪用基金財產情況;未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關信息。
睿金眾合基金上述行為一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行為二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睿金眾合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睿金眾合(武漢)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睿金眾合(武漢)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存在挪用基金財產情況;
二、未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關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為一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行為二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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