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速訊:大消息!申報“固收+”基金,可轉債資產納入權益頭寸
2022-06-20 05:36:29 來源:中國基金報 張燕北
針對“固收+”基金投資可轉債資產,監管有了新指示。
(資料圖)
據記者獨家獲悉,基金公司申報“固收+”基金產品時,會收到證監會提醒,基金投資范圍中的可轉債算入權益資產范圍。自年初以來,行業內申報債券基金尤其二級債基的多家公司已收到相關反饋。事實上,部分新成立二級債基合同已有變化,設置了轉債倉位上限。
業內表示,可轉債事實上是一種具有多重性質的混合型融資工具。2021年,可轉債主題投資基金因收益率高而火爆出圈,但轉債投資風險卻被很多人忽視。監管對新申報基金做出“指導”,或在于更好地限制債基及偏債混合型基金底層資產,讓其回歸原本的風險收益特征。
“固收+”新品投資轉債迎來新要求
多位公募業內人士證實,公司向證監會提交債券基金、偏債混合型基金申報材料時會收到反饋,提示基金組合配置可轉債資產將算入權益投資范圍。
華南一位公募產品部人士表示,“年初就有公司在報產品時收到了相應的口頭通知,主要涉及二級債基。按照監管提醒,二級債基(排除高轉債倉位的可轉債主題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可轉債投資屬于權益資產,并且需要有三到六個月的持有期。”
他進一步介紹到,“舉例而言,以前要求二級債基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按照監管最新‘窗口指導’,這類基金獲批發行成立后投資可轉債的比例也不能超過20%,因為可轉債在實際投資中被劃分到了權益資產范圍。”
另一位公募產品部人士稱,“除二級債基外,還涉及偏債混合型基金,也將基金組合中的可轉債配置劃分到權益范圍。也就是說,固收+基金整體都被提出了新要求。此外,如果純債基金的投資范圍有可轉債,就會被劃到一級債基,并且設三個月持有期。”
眾所周知,一級債基同樣以債券資產作為主要投資標的,不可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但可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在先行打新規則下,一級債基在無股票底倉的情況下,無法參與新股申購,因此基金經理大多通過積極轉債投資來提升組合收益。
另據一位知情人士,“簡言之,可轉債在債券基金里面算權益資產,在權益基金里則算債券。”他還稱,一般而言,在一些產品人士心中,股票、可轉債都是權益資產,但是基金合同中還是將其轉債默認為債券資產。“據我所知,老產品不受影響,新產品上報時合同就要按照這個來寫。”
旨在限制“固收+”基金轉債倉位
業內普遍認為,監管對二級債基、偏債混合基金的投資范圍中轉債資產屬性加以明確,或是為了限制“固收+”基金轉債倉位,從而降低其凈值波動,給投資者提供更好的持有體驗。
深圳一位公募固收人士表示,在去年股市快速回暖和可轉債賺錢效應下,部分“固收+”基金在加大權益投資外,還大力提升可轉債倉位,獲取增厚收益。
他進一步介紹到,2021年除了1月下旬、9月中旬的調整外,轉債在全年多數時間均實現極佳的賺錢效應。由于偏債混合型基金、二級債基等“固收+”產品存在20%-40%的持股上限,部分非可轉債主題基金就將轉債倉位提升到70%-80%,甚至加杠桿買入,以轉債資產提升權益倉位,在去年權益市場較好的背景下,實現了增厚收益的效果。
彼時就有業內人士建議道,從規范產品定位和風險收益特征的角度,應對相關債基設置轉債倉位上限,并調整重倉轉債的債基產品分類,以匹配產品持有人的風險偏好。
事實上,早在2015年4月上海證券就曾發文,可轉債資產與權益市場的表現相關性更高,同時對固收類基金的業績影響也很大,因此少量高轉債倉位的基金產品,風險收益水平甚至會高于混合型基金,在2014年也一度高于普通股票型基金。而該類產品,混淆于債券型基金中,讓普通投資者難以甄別,確實有不合理之處。
而今年以來受A股持續震蕩影響,可轉債市場也高位回調,持續三年的轉債牛市遭遇挑戰。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一輪下跌行情中,轉債市場一度出現超跌的情形,導致不少重配可轉債的“固收+”基金凈值出現較大回撤,投資者損失也比較嚴重。
“監管或是注意到這一點,才對新申報產品的投資范圍劃分提出新要求。”他強調道,今年部分固收+基金出現較大幅度回撤,主要源于產品持有較多高價轉債,且股票倉位相對較高,直接受到了年初至今A股市場震蕩的影響。
新成立二級債基合同已有變化
記者注意到,相較于此前,今年獲批且已發行成立的二級債基合同已經悄然發生變化,以滿足監管要求。
以今年5月初成立的一只二級債基為例,該基金合同中寫道,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20%(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投資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
無獨有偶,另一只于今年6月中旬成立的二級債基,合同內明確寫道,“本基金投資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 換債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的 20%。”
而在去年早期成立的二級債基合同中,并沒有設置此條限制。對于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合同僅限制了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最低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投資于股票等資產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港股通標的股票投 資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 50%。
就偏債混合型基金而言,目前新成立基金合同對于可轉債投資比例的規定并未發生變化,均為,“本基金投資于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比例不超過 基金資產的 20%。”
公募業內人士表示,不少投資者對于債券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并不具備全面的認識。作為公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進一步在招募說明書及合同等文件中明示更加清晰的投資范圍及各類資產配置限制比例,才能夠幫助投資者匹配到符合自身風險收益水平的產品,獲取更好的投資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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