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今日訊!爆雷!8000萬買信托,巨虧超95%!
2022-07-04 05:31:33 來源:中國基金報 顏穎
購買信托產品卻淪為場外配資的“幫手”?出現巨額虧損該怎么辦?
(資料圖)
近日,北京裁判文書網公布兩份民事判決書顯示,程女士作為B1類受益人,于2017年在某信托認購兩筆共計8000萬信托產品,但后續信托劣后方未履行補倉義務,產品出現巨額虧損,程女士的8000萬最終僅分配信托利益約394萬。
對于程女士的巨額虧損,誰該承擔責任?來看詳情——
8000萬投資僅回394萬
判決顯示,2017年11月,通過某券商工作人員介紹,程女士與某信托簽署安民1號信托合同,程女士作為B1類受益人認購4000萬元,期限1年,基準收益率10%/年。
該產品的總規模為3億元,信托經理為郭X。A類受益人為某銀行,認購2億元,基準收益率6%/年;B1類受益人為程女士;B2類受益人認購6000萬元,為浮盈提取,且負有補倉義務。其中,A類受益權在在信托終止時,享有優先從信托財產中獲取信托利益的權利。
在該產品中,某信托作為受托人,信托報酬按0.3%/年的年費率收取。但從費率上來看,彼時業內主動管理信托產品的費率水平普遍在1%以上,某信托的收費水平與事務管理類信托水平接近。
1個月后,也即2017年12月,程女士與某信托簽署了安民22號信托合同,作為B1類受益人再次認購4000萬元。從結構上看,安民22號與安民1號無異。且兩只信托產品的B2類受益人和投資顧問的郵箱地址一致。
2018年6月,安民1號預估凈值跌破平倉線0.9元,王某某為及時追加補倉資金,某信托遂進行了平倉操作。2018年11月,安民1號信托終止。根據清算報告顯示,僅A類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而程女士在該項目的投資本金4000萬元已損失殆盡。
同年12月,安民22號清算報告顯示,信托收益為-1.38億元,程女士分配信托利益共計393.96萬元。
是否違規開展通道業務?
程女士購買的“B1類”、“結構化信托”,是怎樣的一種產品?
結構化信托是指在信托計劃的設計上采用多層級信托受益權的一種產品模式,不同層級受益權獲得信托利益的權利不同,享有信托利益的順序也有區別。
按照行業慣例,結構化信托是由信托公司推出一個包含優先和劣后結構的信托產品形式來完成配資方的融資需求。其中,配資方依然以劣后端形式出現,銀行資金則以優先級身份出現。
信托公司的客戶,則以中間層的形式出現在產品中,按照合同規定,其可以按照市場上信托固收類產品的收益水平獲得一定收益,但其資金將并入劣后端資金處。
在資管新規出臺前,類似的結構化信托曾風靡一時。但這樣的操作模式,相當于在無形間放大了投資風險。在止損線為0.9的情況下,一旦出現極端行情,即便是強制平倉也無法避免配資方可能在來不及賣出的情況下出現虧損。
回到本案中,程女士認為,簽訂合同時其了解到,某信托為專業的信托公司,是按信托合同約定的“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主進行相關的投資操作”,即“主動管理”。然而在項目的實際運作過程中,程女士才從某信托的經辦人處獲悉,該項目實際上是由B2類受益人實際操作的業務,根本上背離了某信托應當履行的主動管理職責。
透過程女士(及家人)與信托經理郭X的部分對話,也可看出雙方在信息溝通上的不對稱,例如——
程XX:郭經理你好!我已讓人跟安民1號和22號的劣后聯系了。但劣后說要等你們某信托的結果。我跟劣后說:某信托認為自己只是作為一個通道業務,主要的證券買賣和補倉行為都是由劣后實際操作的,而且根據差補協議也應該由劣后投資人負責。不知道劣后跟你們聯系沒?
郭X:您說的沒錯,劣后這是在推卸責任。”
郭X:您可以看看合同信托的費率,主動管理項目信托報酬不會低于1%,但咱們這項目我們的收費是0.03%。
程XX:是不是安民1號和22號中所有的交易行為都是劣后操作的?
郭X:是的,所有的都是投顧下單。
程XX:我想問下:為什么到了預警線和平倉線后不及時減倉或平倉。是因為你上次說的劣后投資人威脅你嗎?如果是這種情況,我這次去上海找安民22號的劣后可以跟他們作為一個條件談。
郭X:上次減倉收到了劣后跟優先的不減倉意愿,可能影響交易員操作。
此外,程女士還曾就安民1號、安民22號違規開展“通道業務”等問題向北京銀保監局投訴。但在北京銀保監局兩次復函中,并未發現某信托存在違規開展通道業務、隱瞞實際操作流程誘騙客戶、將信托賬戶交給B2類受益人全權操作以及安民系列產品為被動管理型產品的問題。
信托合同歸于無效
實際上,在此次判決前,該案曾歷經一審敗訴、發回重審等多個環節,可見案件在事實認定及性質判斷上存在一定爭議。
此次判決中,法院認為,某信托與某銀行明知存在利用信托計劃融資、加大杠桿投資證券市場的目的和需求,在未取得融資融券國家特許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罔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將本應自主管理的結構化信托產品異化為場外配資通道,妨害了資本市場交易秩序,擴大了金融風險,有損金融市場透明度和金融穩定,涉案信托的信托目的和方式均不合法,信托應為無效。
法院指出,某銀行作為優先級受益權人,明知存在利用設立結構化信托進行配資的需求和目的,仍積極參與推動設立運行涉案通道信托,規避融資融券監管要求,客觀上將資金融出并投入證券市場,是導致信托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方,在自擔投入資金損失的基礎上,還應當賠償他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某信托作為金融機構,明知存在利用設立結構化信托進行配資的需求和目的,放棄主動管理職責,規避融資融券監管要求,將本應自主管理的結構化信托產品通道化,利用其信托機構的身份和結構化信托產品的特有屬性幫助委托人實現場外配資目的,是導致信托合同無效的次要過錯方,將酌情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
程女士作為成熟投資者,投資時與案涉信托計劃的劣后方簽訂了差額補足協議,對涉案結構化信托的設計架構、投資模式和投資風險具有一定了解,應為知情,對信托的無效亦具有過錯,但依據現有證據,程女士系參與涉案信托各方中較為被動的一方,故對信托無效的責任較小,僅應根據其過錯程度自擔相應部分的損失。
不過,由于程女士在訴訟中并未將某銀行列為被告,亦未向其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因此法院要求某銀行對程女士進行損失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安民1號中某信托向程女士退還信托報酬12.39萬元,并賠償損失200萬元;安民22號中某信托向程女士退還信托報酬12.00萬元,并賠償損失180萬元。
雖然獲得勝訴,但按照法院判決損失賠付合計只有400余萬,這與程女士最初出資的8000萬相比差距甚遠。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信息顯示,4月14日北京東城區法院向第三人郭某某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上訴狀副本,原告程女士、被告某信托、第三人某銀行均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該案后續或許仍有新的轉機。
銀行亦有虧損
作為優先級受益人,某銀行在安民1號項目中亦有虧損。
記者獲取的另一份某銀行訴劣后方及差額補足義務人的判決書中顯示,某銀行認購2億安民1號,年化收益率為6%。在信托計劃終止后,經清算差額補足款為3105.99萬元。
根據合同約定,該信托期限屆滿后信托財產的分配順序為:優先級預期收益→優先級本金→B1預期收益→B1本金→B2信托利益。
2021年11月、2018年6月,劣后方王某某及陳某某各簽署《差額補足承諾函》,承諾“不論信托計劃的實際收益如何,均同意按照年化收益率6%的標準對申請人出資的所有優先級金額及收益履行差額補足義務”。
2018年7月11日,某銀行向王某某及陳某某發出《差額補足提示函》,主要內容為:某信托·安民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在2018年6月5日單位凈值0.8484元,處于止損狀態。閣下應在終止清算的2個工作日內且不超過本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以自有資金以現金形式將不足部分補足至我行賬戶。然而,二人并未履行相應差額補足義務。
在判決中,二審法院支持了某銀行要求差額補足的訴求,對于違約金計算等情況進行了認定及調整。但由于王某某及陳某某一二審均未露面,某銀行的“追債”恐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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