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時訊:中國銀河證券原高管受賄百萬獲刑三年半,多家基金公司卷入
2022-08-04 16:32:37 來源:華夏時報 記者 帥可聰 陳鋒 北京報道
中國銀河證券原財富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產品銷售板塊負責人吳畏,因利用負責基金產品組織銷售等職權之便受賄145.5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資料圖片)
8月1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北京西城法院”)公開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這起案件的諸多細節。北京西城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畏共有五起受賄事實,其中兩起受賄事實的行賄人來自基金公司,另外三起的行賄人則都是銀河證券旗下營業部總經理。
記者輾轉聯系到吳畏受賄案的一審代理律師,但其表示不便透露有關案情。中國銀河證券未回應記者的置評請求。
受賄145.5萬獲刑三年半
北京西城法院公布的這則一審刑事判決書隱去了中國銀河證券的名字,但記者經多方了解,該案所指券商確系中國銀河證券。
被告人吳畏,男,1960年12月31日出生,碩士研究生,案發前系中國銀河證券財富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產品銷售板塊負責人,2021年1月11日被北京市通州區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執行逮捕。
據判決書透露,吳畏從2000年就開始在公司任職,一直負責產品銷售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吳畏的產品銷售團隊同時還負責對各個營業部的業績進行考核,同時制定銷售獎勵政策報給公司進行審批。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吳畏在擔任中國銀河證券經紀業務總部營銷管理部副經理、經濟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財富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等職務期間,接受王某1、趙某等人的請托,利用負責基金產品組織銷售、承擔銷售收入經營指標、負責基金引入等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5.5萬元。
北京西城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畏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吳畏具有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
2022年4月25日,北京西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在案扣押的受賄款145.5萬元予以沒收。
吳畏在法院一審判決后是否上訴暫未能確認。《》記者聯系到吳畏的一審代理律師,其告訴記者,自己只代理了該案一審,有關具體案情不便透露。
兩名行賄人來自基金公司
值得關注的是,據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吳畏共有五起受賄事實,其中有兩起受賄事實的行賄人來自基金公司,分別為某華基金、某信基金。
具體包括,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吳畏利用擔任公司經紀業務總部營銷管理部副經理等職務便利,通過督導銷售等方式為某華基金工作人員金某在銷售基金產品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收受金某15萬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吳畏利用擔任公司經紀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等職務便利,通過督導銷售等方式為某信基金工作人員王某1在銷售基金產品方面提供幫助,后收受王某1給予的現金人民幣40萬元。
記者注意到,相關證言證明,吳畏于2014年至2015年間幫助王某1銷售某信基金的基金專戶產品時,多次以銷售產品困難為由向王某1索要“營銷費用”,王某1為此先后4次從公司發放的銷售獎勵中拿出了40萬元送予吳畏。
另外三起受賄事實的行賄人則都是來自銀河證券旗下的營業部。綜合多位涉案人員的有關證言,在銀河證券,基金專戶產品和分倉業務會把產生的傭金收入獎勵給引入業務的銷售人員,而吳畏的崗位除了領取公司規定的薪酬外,不能拿產品銷售的獎勵。然而,吳畏卻盯上了這部分不該拿的利益。
據判決書透露,吳畏利用職務便利,為三家營業部引進某銀基金公司的基金產品提供幫助,后收受三家營業部總經理共計90.5萬元。其中,65萬元來自銀河證券某營業部總經理文某。
文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吳畏將某銀基金專戶產品落戶在該營業部,并要求將公司總部下發的基金專項薪酬獎勵交給吳畏做營銷使用,2016年至2017年間,文某將公司總部下發給營業部員工薪酬獎勵中的65萬元分4次送予了吳畏。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銀河證券在國內擁有證券市場業務全牌照和覆蓋廣泛的營業網絡,下設37家分公司,近500家營業部,同時在A股、H股上市。通聯數據顯示,2021年全年,銀河證券營收約360億元,同比增長約52%;歸母凈利潤約104億元,同比增長約44%。2022年一季度,其營收、歸屬凈利潤分別約為73億元、16億元,同比分別下滑3.2%、21.65%。
8月2日,記者聯系中國銀河證券尋求置評,向其董秘、證券事務代表公開聯系郵箱發送了采訪郵件,但未能獲得回復。記者撥通了其證代聯系電話,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記錄了記者的采訪問題,并表示將轉達給相關負責人,截至發稿亦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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