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做好事拍照留存值得肯定
2019-01-24 10:51:39 來源:北京青年報
5名大學生扶起倒地男子的行為,無疑是樂于助人、見義勇為之舉,值得鼓勵點贊。這一點應當沒有爭議,爭議在于救人的同時應不應該拍照取證。
首先要說明的是,見義勇為者并沒有“自證清白”的法律義務。“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一般證據規則,不排除社會上確實有一些故意倒地等待碰瓷、訛詐等惡劣現象,但碰瓷、訛詐者如果想指控好心救助者對其實施了侵權侵害行為,而救助者對此又不認可的,應當由指控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對方的確有侵權傷害行為。比如將其撞倒致傷,不應由被指控的對方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給被指控者增加自證清白的責任。法律上之所以如此明確規定,其實有著深刻的法理依據:沒有發生的事或行為,無需去證明,通常也無法證明,法律不應強人所難。
因而,既要行善,又要自保以免被訛,拍照取證并非有評論者所說的“必要條件”,只能說拍照取證是一個自保的預防措施,可以起到警醒碰瓷、訛詐者的作用;一旦真有碰瓷、訛詐事項發生,也可以免卻許多口舌,不至于“百口莫辯”,也不至于會陷入輿論譴責的煩惱。
此外,做好事的同時拍照取證留存,也可以作為日后申報認定見義勇為先進事跡的證據,并獲得相關部門的表彰和獎勵。這對好心救助他人者而言,是一種莫大的肯定、鼓勵和撫慰,也有助于廣泛弘揚社會正能量,是多贏之舉。我們要學雷鋒,但也無需苛求樂于助人者都是做好事不留名的“無名英雄”,對待好人好事不應有道德潔癖,誠如被救者妻子表示的“自保前提下去救別人,可以理解”。
就此而言,大學生拍照取證后再救人之舉,是可以理解的,也值得肯定,雖然沒有必要去效仿,但也完全無可厚非。
大學生拍照取證后再救人之舉,反映了社會誠信缺失下的某種道德焦慮癥,這與近年來不時見諸媒體的“救人反被訛”現象有關,但也不排除很多時候輿論有過度渲染之嫌。事實上,社會上善良者還是要占大多數,法律上好心救人者并無需“自證清白”,民法總則“自愿緊急救助人不承擔損害民事責任”“受益人支付費用、適當補償”等相關“好人條款”確立了法律鼓勵保護機制,都給見義勇為者吃了“定心丸”。
輿論要多從正面引導,宣傳法律,并多報道宣傳樂于助人、見義勇為、助人脫困受到好評的溫馨感人事跡,弘揚社會正能量,讓樂于助人的傳統社會美德不斷發揚光大。(符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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