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開發風險保障類產品積極性會提高
2020-02-07 10:59:55 來源:第一財經
疫情面前,社會大眾的健康意識和風險保障需求大幅提升。為了適應當前形勢發展,填補監管制度空白,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迎來新規,新規調整了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風險保障類產品的現金價值參數,據測算,該類產品價格將下降3%~5%。
由于原有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散落在不同文件中,有的已經不能適應當前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2月6日,銀保監會公告稱,于近日印發了《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下稱《規定》)。
記者了解到,自2013年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工作啟動以來,銀保監會先后配套修訂了分紅險和萬能險精算規定,但普通險仍沿用《關于下發有關精算規定的通知》等相關規定,沒有單獨的精算制度。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規定》從2019年年初就開始修訂了,征求了兩輪全行業意見,累計收集100多條意見反饋,大部分意見均被采納吸收。“在這個時間點推出《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當前社會大眾健康意識和風險保障需求大幅提升,《規定》在這方面有一些新的要求,有助于推進風險保障類產品的發展。”
那么,《規定》將如何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對保險公司、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填補了哪些監管政策空白?
消費者:更容易地買到物美價廉的保險產品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規定》調整了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等風險保障類產品的現金價值參數,有助于推動此類產品價格進一步下降,提高消費者購買意愿,提升行業產品開發和銷售積極性。據測算,風險保障類產品價格將下降3%~5%。
此外,《規定》下調了年金保險、部分躉交保險產品定價的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讓產品更具有競爭力,消費者切實得到實惠。據測算,此類產品價格也將下降3%~5%。
推動風險保障類產品發展,《規定》落地后,有多少保險產品價格會下降?適當調低風險保障類產品前幾年現金價值,是否會影響消費者權益?是否會引發消費者投訴糾紛或退保?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各家公司在報備新產品的時候,風險保障類產品占大多數。絕大部分的產品都是風險保障類產品,還有少量的年金險或是長期儲蓄類的兩全險。目前普通型人身保險的占比越來越高,應該是超過了45%。”
該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實務中發現保障類產品的消費者目前退保很少。降低前幾年的現金價值后,可以使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價格進一步下降,消費者會實實在在的受到這個好處。
“從中國香港還有境外其他保險市場來看,它們很多風險保障類產品前幾年現金價值為0或者很低。這次我們也是像它們靠攏,使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在國際上更具競爭力、提高險企開發意愿。同時,適當對現金價值做調整,保險公司給予銷售人員的費用支持可能會更多,也將提升銷售人員銷售風險保障類產品的積極性,有助于推動保險業轉型升級,加大風險保障類產品的開發和推動力度。”他表示。
此外,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銀保監會正在積極推動重大疾病保險定義和發生率表修訂,研究出臺意外傷害保險純風險發生率表,進一步推動風險保障類產品發展,滿足消費需求。
保險公司:開發風險保障類產品積極性會提高
《規定》出臺后,會對保險公司帶來哪些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會加快產品開發?保險公司在滿足消費者的同時,如果管控好自身風險?
根據《規定》,保險公司新開發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在本通知印發前已審批或備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可以繼續銷售,但應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取責任準備金。
“老產品老辦法新產品新辦法。”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存量產品暫時不動,希望對新產品開發能夠有更多支持。“對于老產品,在防范疫情過程中,通過擴展責任的方式,更好地滿足大家需求。”
2月1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中提出,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金融機構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范圍,應賠盡賠。
以往,對于保證續保的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責任準備金提取等沒有相關規定,此次《規定》補充了保證續保產品相關精算規定。
“保證續保的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計提責任準備金,量非常小,不會促使公司‘棄舊售新“。補充了保證續保產品相關精算規定,填補監管空白。”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稱。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結合風險保障類產品、長期儲蓄類產品的不同特點,細化了相關要求、差別設定的相關參數。《規定》提升了年金保險等長期儲蓄類產品的最低現金價值標準,據測算,此類產品前幾年的最低現金價值將提升5%~10%。
該負責人表示,風險保障類產品價格有一定下降能夠推動保險公司開發風險保障類產品的積極性,增加對消費者的吸引力。而對于長期儲蓄類產品,客戶更看重的是儲蓄增值,把長期儲蓄類產品的現金價值適當提升,有利于保險公司防范投訴糾紛風險。使保險公司在滿足消費者的同時,更好的適應市場變化。
監管:填補政策空白
銀保監會表示,《規定》重點體現了以下幾方面監管導向:一是推動風險保障類產品發展,更好地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三是適應當前形勢發展,填補監管制度空白。補充了健康保險相關精算規定,新增對健康保險評估假設的相關要求;補充了保證續保產品相關精算規定,促進此類產品健康發展;適應當前市場快速變化,新增了非平準保費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等相關要求。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表示,以往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準備金等規定主要參照人壽保險有關精算規定執行,此次《規定》新增了長期健康保險評估假設的相關要求,完善了健康保險精算體系。
此外,以往對于保證續保的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責任準備金提取等沒有相關規定,此次《規定》補充了保證續保產品相關精算規定,有助于促進此類產品健康發展,防范風險隱患。
另外,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變化,非平準保費的產品日益增多,《規定》適應市場變化,新增了非平準保費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提方法等規定,填補了此類產品的監管空白。
關鍵詞: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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