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遇車禍半年后死亡 交通事故肇事者要擔責嗎?
2020-11-19 08:46:17 來源:工人日報
傷者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治療結束出院后短期內再次因其他原因住院并最終死亡,交通事故肇事者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一概而論。
【案情回顧】
2016年11月11日,盧某駕駛小汽車不慎撞倒行人郭婆婆,導致郭婆婆腦外傷、左脛骨骨折。交警部門認定,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郭婆婆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盧某立即將郭婆婆送醫,郭婆婆經住院治療后于12月22日出院。
同年12月31日,郭婆婆因精神異常被送至醫院治療。2017年4月8日,郭婆婆因摔傷致左髖部骨折再次住院。一個多月后,郭婆婆因治療無效不幸死亡。
郭婆婆子女向珠海市香洲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盧某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要求盧某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2019年9月,香洲法院對這宗特殊的交通事故糾紛做出了一審判決。郭婆婆子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庭審過程】
交通事故是否致老人死亡?
庭審中,郭婆婆子女認為,郭婆婆雖已75歲高齡,但事故發生前身體健康,行動自如。郭婆婆在第一次住院期間就已出現肺部感染癥狀,且因為身體和精神上的巨大傷害導致免疫力缺失,最終因肺部感染不治去世,其死亡完全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盧某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在事故一個月后就不再支付醫療費,也不再問候和看望郭婆婆。在通知盧某郭婆婆去世后,也沒有任何懺悔,沒有對家屬進行安慰。
盧某則認為,事發后她立即將郭婆婆送往醫院,處理好入院的全部事宜并反復向郭婆婆道歉、安撫郭婆婆情緒,還雇請了護工,并給郭婆婆紅包表示歉意。郭婆婆第一次住院期間,盧某每周末都去醫院陪伴老人,還經常給郭婆婆擦身、換衣服、接尿等。她已充分盡到送醫、照顧義務。
【審判結果】
經審理,香洲法院認為,根據郭婆婆的就診記錄,發生交通事故后首次就診時,她大體神志清楚,但病歷記載交通事故受傷后郭婆婆曾有過昏迷,清醒后對發生的事情回憶不起來。因此,認定導致郭婆婆第二次因精神異常住院與事故所致腦損傷之間存在關聯性。
郭婆婆第三次住院是因摔傷致骨折,骨折位置與交通事故導致的骨折位置不同。法院采納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認定郭婆婆肺部感染死亡并非因交通事故直接所致。郭婆婆在交通事故后半年內三次住院,住院時間共計近5個月,考慮到郭婆婆已是75歲高齡老人,長時間住院治療勢必對身體及精神狀況產生不良影響并導致其免疫力下降,被病菌感染的風險亦隨之增高,因此,交通事故亦是郭婆婆最終因肺部感染不治身亡的誘因之一。
最終,法院判決盧某對郭婆婆前兩次住院期間的費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第三次住院期間費用及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10%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直接賠付給郭婆婆子女7萬余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郭婆婆子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珠海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傷者在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終結出院后,短期內再次因其他原因住院并最終死亡的,交通事故侵權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一概而論,應以死亡后果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作為判斷標準。必要時,可由專業鑒定機構對此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將作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此外,侵權人對于受害人的賠償義務,主要體現在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賠償費用上,不應苛以侵權人長期陪伴、親自照料等帶有感情色彩的義務。本案中,盧某在郭婆婆受傷后及時送醫并在事故后一個月內數次探望,已經充分盡到了探望、安撫的道德義務。郭婆婆子女要求盧某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于法無據,不應支持。
法官提醒,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的法定義務,不僅包括物質上保障老人的生活,也包括精神上對老人予以陪伴、撫慰。即便老人因他人侵權受傷,對老人的陪伴、照料等精神撫慰仍是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轉嫁給侵權人。事實上,老人臥病在床期間,最需要的也是子女、后輩的關心、陪伴,這是作為陌生人的侵權人無法替代的。
本報記者 劉友婷
關鍵詞: 交通事故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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